建计〔2024〕3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建交通局,滁州经开区财政局、建设局,中新苏滁高新区财政局、建设房产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精神,充分发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滁州市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第一条 对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20%给予补贴,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15%给予补贴,公租房和公有老旧房屋的装修改造每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城镇老旧住房的装修改造每套补贴上限为5万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有老旧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有的直管公房和公益类房屋建筑(办公用房除外);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内因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存在屋顶漏水、外墙脱落、功能缺失、供配电设施老化等需要改造的城镇住房。
第三条 旧房装修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翻新保温;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修改造;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修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
第四条 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当年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的项目以及新开工的项目予以补贴,确保项目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当年使用完毕。
第五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和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南谯区住建交通局 0550-3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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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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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南谯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 周晨
初审 | 王丽
审签 | 郑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