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5岁的张青嵩,是河南雷烁光电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他于2021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因涉嫌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被逮捕。
经查,自2012年起,他利用雷烁光电科技及其关联企业,从太康农商行、西华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累计获取贷款93亿余元,后期主要采取欺诈手段持续骗取贷款。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张青嵩实际控制的雷烁光电科技、浩森照明生产经营亏损或已不再生产经营。于是,他收购多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当地公司。
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他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购买房地产和农信社股权等名义,让太康农商行原董事长王培学、西华县农信社原理事长齐某通过违规同业通道业务等方式为其提供融资贷款或担保。
同时,张青嵩又收购多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并以此为贷款主体,向太康农商行先后申请近5000万元贷款。相关贷款到期后,他无力偿还,给该行造成重大损失。
据统计,张青嵩贷款诈骗22起,涉及贷款金额30.545亿元。其中,西华县农信社涉及2笔、合计4.5亿元贷款,但两笔贷款通过实际用款人股权、债权化解方式已全部偿还,该农信社无经济损失。
贷款资金用途方面,主要去向包括购买金融机构股权及不良资产(6.79亿元)、购买土地房产(5.11亿元)、支付职工薪酬(1.26亿元)、支付银行手续费及利息(1.55亿元)、支付融资通道费及手续费(4.26亿元),其余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生活高消费支出等,至今尚有贷款本金约26亿元未追回。
此次案件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张青嵩主观上已经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将其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事实上,由于雷烁光电科技等公司盈利能力不足,张青嵩当时已不能以自有资金归还到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款,因而选择以欺骗、贿赂等手段继续从两家金融机构骗取各种融资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多直接用于偿还原有的大量贷款、借款。
从资金使用成本看,因后期从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已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和监管要求,他主要以办理违规同业通道业务变相获取大量贷款,并为此向通道业务的参与机构及人员支付了高额贷款利息、通道费、咨顾费及行贿成本。
巨大的资金使用成本是张青嵩通过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收益所难以承受的,其在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已经严重不足。
法院认为,张青嵩后期因资金链断裂而不断循环倒贷,逐步扩大债务规模,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因此造成贷款无法归还的结果是必然的,不确定的只是败露时间早晚。
案发前,张青嵩虽能通过民事诉讼将自己控制的资产作为贷款担保,但查扣在案资产的评估价值尚不到其给太康农商行所造成贷款本金损失的一半,远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对外债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青嵩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其退赔太康农商行约26亿元。扣押张青嵩所控制的公司、其个人以及其所控制的其他财产处置、变现后,返还太康农商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张青嵩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张青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太康农商行以接近26亿元的本金损失成为本次案件的最大受害方。该行原董事长王培学成为关键人。
裁判文书显示,王培学、西华县农信社原理事长齐某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张青嵩贿赂6700余万元、1100余万元。
通过违规通道业务、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方式,二人为张青嵩获得融资贷款提供帮助。根据判决书,二人均已另案判刑。
其中,2017年3月,王培学与张青嵩预谋后,利用太康农商行在焦作某农信社的3亿元同业存款,通过投资私募基金、委托基金管理人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形式,以该农信社、某资管公司、某银行为通道,向张青嵩旗下公司发放融资贷款。
该笔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张青嵩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贷款。而仅仅这一笔贷款,太康农商行就损失本金3亿元。据统计,仅2017年3月,张青嵩就以相同方式从该行取得5笔贷款,造成该行损失本金11.5亿元。
据了解,太康农商行于2017年1月由当地农信社改制而来,王培学则是该行首任董事长。不过当年9月,他因对该行(联社)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违规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一案负领导责任,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年。
2018年8月,原河南银监局周口分局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称,王培学对太康农商行违规通过“存放同业+委托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投资资管计划并发放委托贷款、违规通过“存放同业+委托投资”方式投资私募基金并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违规利用存放同业款项为他行投资提供担保并签订远期协议受让资管计划收益权、违规通过定期存放同业存款提供质押担保、违规为企业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