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出境的管理主要依据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必须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强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其他数据处理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条件之一。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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