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缅北把我抓回去,那就是我的命,我就不回去,最多关我一两年、两三年嘛,算什么!”公然挑衅民警被央视报道的缅北涉诈人员张某的后续来了!!!
近日,由赣州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刘某龙等20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赣州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
赣州经开区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7月间,在他人组织安排下,被告人张某、刘某龙等人先后从国内偷渡至缅甸勐波等地,在当地电信诈骗窝点内从事“刷单”(以刷单为名诱使被害人转账的一种诈骗模式)“虚假投资”“裸聊”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龙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邓某花等9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刘某龙、张某超、刘某明等20人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道国门,两重青天,境外不是致富天堂,更不是诗和远方。缅北不是淘金的天堂,所谓的高薪“打工”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陷阱,“孤注一掷”偷越国境前往缅北从事诈骗工作,等待你的不是“灯红酒绿”,很可能是“杀猪盘”的圈养人!
许多非法出境人员,不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还会遭殴打、摘取器官、甚至被杀害。
成功没有捷径,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利益蒙蔽、轻信境外“高薪”诱惑而违反国家关于出入境的管理规定。同时也要时刻警惕网络交友和交易,保护好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抵制赴境外或者在网上参与涉赌涉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赣州经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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