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堂木 | 承诺“买房即可入学”落空,消费者可否“不要了”?

政务   2024-11-07 19:01   内蒙古  

通过广告的方式宣传商品房
是开发商售楼的常见手段
为了更好地吸引客户
广告中总是出现各式各样的“承诺”
若“承诺”无法兑现
又该怎么办?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20日,万某公司与傅某夫妻签订《定金合同》,约定傅某夫妻预定万某·8号公馆第1幢2单元802室房屋。同年6月22日,万某公司与傅某夫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万某公司预售的万某·8号公馆1幢2单元802室。2019年6月25日,双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其中,万某公司在售楼活动中时曾使用“万某·8号公馆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的宣传语,销售员也承诺购买上述房屋的业主,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入读实验小学。然而傅某夫妻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却被万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落实入读实验小学。傅某夫妇在与万某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退房或者补偿不能入学实验小学的损失和实验小学学区房附加值。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公司无法履行其承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傅某夫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图源网络 侵删)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在此案中,万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售楼过程中明确向傅某夫妻承诺,购买案涉房屋后,可就读于实验小学,该承诺清晰、具体,并对傅某夫妻的购房决定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此承诺构成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于万某公司无法履行其承诺,导致傅某夫妻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傅某夫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小司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

一定要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

全面准确了解房源信息

不能对广告宣传偏听偏信

要从证照查验、实地查看、

合同审阅等不同角度全方位

对商品房信息和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把握

这样才能买到相对“放心”的居所

(案件来源:平安大鹏)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审核:郄凤平

投稿邮箱:btssfj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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