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不管谁提出离婚,这4样财产都归男性,女方带不走!

美食   2024-09-20 06:01   马来西亚  

在婚姻中,许多曾经相爱的人,由于现实的种种缘由,不得不走向分道扬镳的结局。曾经的山盟海誓化为乌有,最终沦为最熟悉的陌生人。

然而,离婚并非简单的分手,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往往较为复杂,为此,新婚姻法出台了相关规定。

若夫妻离婚,以下这4样财产归男性所有,女方无权进行分割。

01 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此前,收到一位男性粉丝的咨询,他说:“老婆想跟我离婚,我婚前买的房子车子,她都要分走一半,我能不给吗?”

坊间流传着一种说法,认为结婚后双方的财产会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这是对法律常识的误解。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便离婚,女方也无法分得。但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婚前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1. 一方明确表示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
2. 双方已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全部或部分转为共同所有;
3. 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2 男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来看一则离婚案例:齐女士与丈夫于2017年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购置大件物品,与公婆同住,居住房屋归公婆所有。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两人经济基本独立。自去年下半年起,双方决定离婚。

在离婚时,因无房子、车子等大额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婚后互赠的手表、衣服等物品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齐女士在离婚时,带走了自己的少量衣物等生活用品,同时拿走了之前赠送给前夫的一块较为昂贵的手表。前夫对此强烈不满,后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手表归前夫所有。

虽然手表是婚后购买,但在结婚后仅供男方个人使用,应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同理,女性赠予男性的物品,如手表、领带等,一旦赠与完成,即成为男方私人物品,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返还。

03 男方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所获得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写明某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时,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该财产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例如,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在遗嘱中明确写明某样东西给李先生一人,那么李先生的老婆就不能要求平分。

但反之,如果遗嘱或者赠与时未说明财产归属,婚后通过遗嘱得来的房子、钱等,没有特别说明是给一个人的,就默认是夫妻共同所有。若双方离婚,此类未特别指明的财产需拿出来共同分割。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所以,财产是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关键在于遗嘱或赠与时是否说明清楚。说明清楚了,就是个人的;未说明清楚,可能就变成共有的了。

04 男方由于工伤或其他意外事件得到的赔偿款
假设李先生与张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某日,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并需长期治疗。随后,李先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了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在内的多项赔偿。那么,婚内工伤赔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此类赔偿具有专属性,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

因此,在本案例中,李先生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原则上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未经其同意,任何人(包括配偶)都无权擅自处置或侵占。

当然,如果李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将一方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那么这一约定将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若双方离婚,该赔偿款则需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分割。

05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上述这四样财产归男方所有。相应地,若相同情形适用于女方,则男方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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