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进一步规范化,2024年11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韶关市劳动合同范本。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力,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意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通用)》第九条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十四条增加“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由甲方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通用)》第二十二条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二十四条增加“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范本,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依法用工,还有利于有效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更多人群能通过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消费压力,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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