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加强价格杠杆作用,经调研其他城市成熟做法,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遵循保障民生、加强调控、精准施策的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区县实施、精准分区、差别收费”的工作思路,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关于实施道路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主要内容
由目前的道路泊位2元/小时的基础收费标准,调整为按照一般区域、拥堵区域实行差别化收费,其中一般区域停车收费标准维持不变,拥堵区域收费标准适当提高、阶梯收费。具体如下:
(一)区域划分方面
根据《济南市停车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规定,为精准、科学划分道路泊位区域,针对性缓解拥堵区域停车难问题,道路泊位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泊位区域划分工作。具体可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拥堵度评价方法》(GA/T115-2020)及《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GBT33171-2016)道路拥堵分级评价指标,将辖区内道路泊位区域划分为一般区域、拥堵区域,并实行差别化收费。
(二)收费标准方面
拥堵区域划定前,执行现行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拥堵区域划定后,一般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日间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不增加群众停车负担;拥堵区域道路停车泊位计费单位设置为30分钟,实行阶梯计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鼓励短时停车,以缓解区域性停车难问题,方便群众停车。
备注:中、大型车按以上标准2倍收取,或按照实际占用泊位数量(不足一个泊位的按照一个泊位计算)收取。车型分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时段划分和跨时段收费规则
日间时段为8:00-20:00,夜间时段为20:00—次日8:00。
跨日间、夜间两个时段停车,按时段分别计费并累计收费。具体规则为:时段内达不到1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如该剩余计费时间不超过计费单位一半的,不收费;超过一半的,按1个计费单位收费。
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如该剩余计费时间不超过计费单位一半的,不收费;超过一半的,按1个计费单位收费。
(四)优惠措施
实行30分钟内(含)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继续停放,按停入泊位后的累计时长计时收费。新能源号牌汽车等车辆停车优惠,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其他事项
1、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
2、各区县应统筹评价拥堵区域划定后对该区域内(周边)无配套停车泊位小区居民的停车支出影响,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3、道路停车泊位运营方应规范设置价格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停车场所在区域、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济南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