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病程记录: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病程记录:至少2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
病情稳定的患者病程记录:至少3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
抢救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急会诊时会诊医师: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接班记录: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阶段小结: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患者死亡1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图文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国家卫健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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