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例指导性案例,引发关注,案情如下:沙老太太的独子丁某某去世后,两位孙子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沙老太太多次联系孩子母亲想见孩子,可都被拒绝。无奈之下,沙老太太只得到法院起诉。可孩子母亲一方却提出,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只限于父母,并不适用于祖父母。最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沙老太太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两位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孩子母亲应予配合。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理一理那些关于“探望权”的法律知识。
1、《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这是法律中提到关于“探望权”最直接的规定,从这两条法条来看,貌似孩子母亲一方提出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只限于父母,并不适用于祖父母的说法也颇有依据。那么“隔代探望权”是如何获得法院支持的呢?
1、《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沙老太太系孩子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老太太的独生子丁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两个孩子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老太太的孙子,沙老太太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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