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确定是我要“抓”的人...

政务   2024-11-08 09:43   山东  


只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不对劲,这是一张似曾相识的面孔”

脑海里快速扫描着该男子的体貌特征

与此前锁定的盗窃嫌疑极其相似

在确认过眼神后

立即确定你是我要“”的人

11月3日早上6点

阿陀派出所民警辅警正在

协助维持一起交通事故的现场秩序

此时,辅警突然发现

路过围观的一名头戴白色头盔

身骑红色摩托的男子

与此前锁定的一名盗窃嫌疑人高度相似

确认身份后

立即将其控制并传唤到派出所

上图为犯罪嫌疑人

“兄弟不好意思,职业病犯了!”

这也许是他们的职业病

他们“眼睛瞪得像铜铃”

总会在擦肩而过时多看一眼


案件详情

近日,阿陀派出所接辖区曹女士报警称,其家里养的柯基犬被盗。通过调查询问,民警发现该案的作案手法与辖区内另外2起偷狗案相似,经对比现场监控,确认3起案件均系同一人所为,并基本锁定目标嫌疑人特征。当日,胡某正骑摩托车来到某村准备再次作案,因未找到合适目标无功而返,在回家途中被维护交通秩序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

经讯问,2022年以来,嫌疑人胡某为获利多次通过下药迷晕的方式盗窃未拴绳的家养犬贩卖,涉及昌乐县营丘镇多个村庄,牵连相关案件多起。目前,昌乐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胡某实行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私人财物,偷狗的行为也属于盗窃行为,当涉案狗的价值较大时,将被认定为盗窃罪;即使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养犬人士,警惕陌生车辆和人员,看护好自己的爱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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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陀派出所
▌编辑:徐卓
▌审核:赵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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