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以及新修订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新制定以及新修订的条例有何亮点?
又将如何推进各条例有序实施?
新闻发布会干货满满
为你解答👇
2024年川渝协同立法项目,条例共24条
为何要制定该《条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省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社会保障卡已从单一的人社领域应用迈向多领域应用。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川渝协同立法,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实现‘一卡通用’、川渝‘跨省通用’很有必要。”
据悉,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协同开展 “一卡通”立法调研,并于2024年同步审议。2024年9月29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条例草案通过。
《条例》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便民措施?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24条,包括政府及部门职责、社会保障卡定位、一卡通应用场景、安全保障、川渝协同、宣传监督等内容。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和本省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或者类似的民生服务卡、证、电子二维码(第七条);《条例》明确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挂号、就医、购药、医保费用结算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和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入馆参观等便利服务(第十条、第十一条),本省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奖助学金、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等通过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第十二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与重庆市建立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促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互认互通(第十八条)。
《条例》还有哪些亮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川渝协同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四川与重庆市人社部门签署了川渝人社信息化合作协议,建立了常态化的川渝社保卡工作协同机制;其次打通川渝社保卡信息系统,创新推出以受办分离模式开展川渝社保卡申领、补换服务。
目前,两地共同设立社保卡通办服务网点6056个,累计提供通办服务56.53万次。同时还实现了川渝人社、文旅、医保等领域的社保卡跨区域应用,包括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46项高频人社业务、169家公共图书馆社保卡通借通还服务、川渝两地医院药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
2025年1月1日起川渝同期施行
此次发布会还介绍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不分章节,共20条,主要包括部门机构职能职责、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川渝协作配合等内容。
新修订《条例》有何亮点?据介绍,《条例》体现了“川渝协作、川渝特色”。“川渝两地条例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同步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同期施行,实现了框架体例一致、重点内容一致、川渝协同一致。”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
新修订《条例》与现行条例又有何不同?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重在具体细化和补充探索,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构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移送“川渝通办”。
在内容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除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军人军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以及孤儿、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八类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条例》推动川渝法律援助协同发展,条例规定推动法律援助跨区域合作;川渝两地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统一两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受理标准;明确申请人可以就近向两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等。
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还发布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据悉,2024年9月29日,该条例在省十四届人大第15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何修订该《条例》?据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0年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有效促进了我省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但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通过修订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精神,补充细化监管保护措施,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成都白鹭湾湿地公园
梳理《条例》内容发现,《条例》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湿地的定义,完善条例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对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明确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统筹保护与发展,保障湿地保护范围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完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明确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程序和相关要求。
来源 | 四川发布客户端 图据视觉中国
记者 | 杨璐绮 王洋 王梓菡
编辑 | 张潇澜
在主页中点击“设为星标”,更快接收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