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河里一天捞出1吨死鱼
多个部门去年专门联合发文,但收效甚微
上海苏州河42公里岸线贯通后,水面干净,岸线优美,吸引许多市民在特定日子前来放生,甚至有人表示:“想起来就放,这里都可以放。”
图片来源:上海环境
“水面上都是死鱼!”在作业人员拍摄的视频里可以看到,死鱼进仓,堪比鱼塘开捕,触目惊心。据作业人员介绍,随着放生的人越来越多,清捞难度逐年增大,今年还创下了1天捞出1吨死鱼的“新纪录”。预计到年底,打捞重量将超过去年的7.9吨。
图片来源:上海环境
记者了解到,上海多个部门去年5月专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共水域放生活动,但收效甚微。
图片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文件中明确指出,郊区找沿岸属地农委报告,其余区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然而,据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话匣子9月8日报道,记者咨询了静安、普陀、长宁等苏州河沿岸的城管部门,都不知道:
城管部门1:肯定不是找城管,我们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单位,而不是给各种行为许可的。
城管部门2:申请放生?没有这样的窗口呀。
城管部门3:没有的,没有的,我们执法单位是没有行政许可的。
放生大量外来物种危害生态安全
他们被判承担各类赔偿金5.8万元
去年,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结案。徐某从刘某处购买了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并将它们擅自放生到长荡湖,不久后,徐某放生的鲶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副主任徐俊华表示,渔政监督大队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最终,法庭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1.8万元专家评估费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
该案审判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案发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
“根据《生物安全法》,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长荡湖水域属于长江流域的范畴,《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陈迎表示,革胡子鲶也被称为非洲鲶鱼,属于外来入侵物种,是肉食性凶猛鱼类。这种鱼在长荡湖水域中基本没有天敌,会与本土的鱼类形成竞争关系,严重冲击本土鱼类的生存,从而影响生物安全。
庭审中,徐某多次对违法放生行为表示懊悔:“我对什么是外来生物,什么是本土生物,法律法规都不了解。”
陈迎认为,这起案件有一定的示范警示作用,提醒大众要有生物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如果涉及投放入侵物种,会构成刑事犯罪。
有人放生几百条蛇,还有人放生蟑螂
无序放生到底该怎么管?
最近,一段“一女子在小区放生蟑螂”的视频也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名女子在小区花坛中放生活体蟑螂,被小区业主拍摄并质问。女子却反问:“你凭什么拍?”据涉事小区所属街道办工作人员回应,在发生放生蟑螂事件后,物业公司在周边进行了全面消杀。
放生的初衷虽好,但如果缺乏科学依据和合理规划,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记者梳理发现,类似这种“民间放生”的行为时有发生。有人在公园内放生上百条蛇,甚至有人在淡水湖泊里放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
国家相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已经关注到私自放生行为的危害,并针对性出台文件和相关举措。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国内首部专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于去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要划定野生动物放生区域,建立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放生行为日常监管机制等。
暨南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教授龚世平认为,大量放生之后有可能造成环境的超载,引起生态系统的破坏。
“如果一个地方只能容纳1千条鱼,却放生了1万条鱼,过量的鱼会消耗当地资源,导致本土鱼类死亡,破坏生态环境平衡。此外,无序放生还可能通过杂交破坏当地物种的遗传资源,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
龚世平介绍,广州制定的管理办法具有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由于民间放生水生动物数量较大,农业部门人手有限,难以全面管理放生业务,强制性比较弱,因此主要侧重于引导。要求放生的团体需要到政府部门去备案,并在指定的地点,放生指定范围内的物种,具有一定成效。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和执法资源。
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毛康珊认为,民众放生的行为存在随意性强、监管难等问题,需要多管齐下治理。他建议,设立专门部门规范和管理放生活动审批,对物种进行管理,基层负责实施。
“无序放生可能严重危害生态系统,尤其是像放生蟑螂和外来入侵物种,是被严格禁止的。建议可以建立一个黑名单,注明禁止放生的物种,或建立一个白名单,列出允许放生的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