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是对股东会会议类型及其召开条件的规定。
一、股东会会议的分类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固定的时间间隔内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这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以及各项重要事务进行定期的审议和决策。公司章程通常会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之外,因特定原因需要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这种会议的召开通常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的。当这些主体认为有必要就公司的某项重大决策或紧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当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就公司的某项重大决策或紧急事项进行审议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一规定赋予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话语权和决策权,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有必要就公司的某项决策进行审议时,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一规定确保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及时、有效的审议和决策。
3、监事会提议: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就公司的某项决策或经营管理问题进行审议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注意事项
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通知: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以确保股东能够按时参加会议并充分准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会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
3、合规性: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会议的合规性。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紧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审议和决策,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