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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市属民办学校 最新通知→
民生
2024-12-26 17:55
河北
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廊坊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公共服务局,市直属各民办学校:
现将《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各市属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文件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廊坊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3日
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意识,引导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是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良好办学行为记入档案并予以加分,对违规办学行为记入档案并予以减分,记分结果作为年检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按周期计算,原则上一个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周期内加减分分别累计、不互相抵扣。
第五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 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20分。
(二) 受到省部级(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0分。
(三) 受到市厅级(省直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加5分。
(四) 受到县处级(市直部门或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
(五) 其他为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2-10分。
第六条 对一个周期内有加分项且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在评优评先、年检等级、星级评定、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20分:
1.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2.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利用办学违规集资、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或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抵押,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的。
3.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训等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在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造成重大事故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减6-10分,情节严重的减11-20分:
1.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未按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的。
2.无计划招生、违规超计划招生;以签订协议、承诺录取等方式违规组织提前招生的。
3.以高额物质奖励、欺骗误导、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4.违规招生导致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的;为违规招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
5.委托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存在“买卖生源”行为的;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
6.自行组织考试或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掐尖”招生的。
7.普通高中违规招收中考成绩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的;未经审批违规跨区域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学生的。
8.学业证书管理不规范,为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违规发放毕业证的。
9.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的办学条件等数据弄虚作假的。
10.组织学生实习违反有关规定,引发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1.未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违反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12.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预录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的。
13.以学生自愿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或存在其他教育乱收费行为,年度内学校乱收费问题线索核实两次及以上的。
14.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5.未落实校园膳食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大宗食材采购手续等行为的。
1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17.发生虐待、猥亵、性骚扰等违反师德师风事件以及校园欺凌等情况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减1-5分,情节严重的减6-10分:
1.学校不按照相关规定退费或在规定时间内不退费或拖延退费的。
2.不按照要求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或实际宣传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3.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中高考喜报”“本科上线率”和“名校录取率”等信息的。
4.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年度内学校乱收费问题线索核实1次的。
5.不配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会议、活动等要求学校举办者、负责人参加,不履行请假程序无故不到场的。
6.因学籍管理不规范,对学生造成影响的。
7.在办学过程中,因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社会舆情的。
8.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9.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民办学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减分达到10分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减分达到11-19分的,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年检给予“基本合格”等级,核减次年招生计划;减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对举办者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法律法规教育,年检给予“不合格”等级,核减次年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除扣减分数外,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对其他民办学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管理,是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记分结果及年检等级等情况对学校赋予星级,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民办学校星级评定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民办学校星级分为三个档次:连续3年年检结果为优秀的,定为“五星级”;2年优秀、1年合格,定为“四星级”;1年优秀、2年合格的,定为“三星级”。
第六条 被评为星级学校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建设、招生计划、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根据廊坊市市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发生违规办学行为,减分达到11-19分的星级学校,给予降星处理;减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取消星级学校称号。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或媒体平台公布市属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结果。
第九条 获得星级的民办学校可在门户网站加以标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丨
廊坊市教育局
编辑 | 苏苏 十万加 妍楠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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