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肺石知民情,彰司法之公正 | “典”亮法治

政务   2024-11-28 14:50   广东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网推出《“典”亮法治》栏目,生动讲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故事,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出处

《周礼·秋官·大司寇》: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周礼·秋官·朝士》:

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典故

肺石是置于朝廷门外右侧的肺状赤石,民有不平,得立于肺石鸣冤。

相传西周时期,天子宫殿外朝乃决罪听讼之朝。外朝左右各立“嘉石”和“肺石”:即左侧设置有纹路的嘉石,使不良之民可以改过向善;右侧设置形状像肺、颜色火红的肺石,象征“肺气之藏”,使穷苦无告之民可以不平则鸣。

具体而言,“肺石”制度面向孤独无靠、年老幼小等社会弱势群体,允许他们在遭遇冤屈、禀告无门时可以直接向朝廷申诉。申诉者可以站在肺石上三天,然后由管理肺石的“士”受理申诉并上报,查明情况并对属地官长进行追责。
沈括《梦溪笔谈·器用》说:“长安故宫阙前,有唐肺石尚在。其制如佛寺所击响石而甚大,可长八九尺,形如垂肺。”可见后世朝代也运用肺石制度,具体运用方法因时因地各有不同,但都体现“肺石”象征鸣冤申诉的意义







点评

“肺石”制度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于司法公正和民众诉求的关注,以及对孤独无靠、年老幼小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当前我国有众多制度传承并发扬了这种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等等。肺石制度虽已成历史,但其精神内核——追求司法公正和保护民众权益,在今天依然熠熠生辉。




典故来源

《周礼正义》中华书局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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