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文摘   2024-11-22 09:23   甘肃  


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第4号)


静宁县宏源果业有限公司等48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静宁县宏源果业有限公司等40户公司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填报公示企业年报,属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经查,静宁县海玲家庭农场等7户个人独资企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填报公示企业年报,属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经查,静宁县晟合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填报公示年报,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在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上述48户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以公告形式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批拟吊销企业名单

联系电话:0933—2586785

联系地址:静宁县北环中路3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室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郭   娜

编审:张金虎 戴腾飞

监制: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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