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协 · 深圳口述史
黎学玲
1934年生,湖南湘阴人。195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8月参加工作,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曾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是中国涉外经济法学和特别经济区法学的主要创建者之一。1982年开始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筹建工作,并长期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于2012年获颁“特区国际仲裁拓荒牛奖”,2018年获颁“特区国际仲裁35周年功勋人物”。
口述时间:2024年8月26日
口述地点:深圳国际仲裁大厦37楼
40多年前,深圳经济特区仲裁机构筹建小组以及北京、广州、深圳的许多领导、专家和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就是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一个在全国乃至全世界有威信、有影响、全新的国际化、现代化的常设仲裁机构,目的在于完善特区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与稳定,为特区的经济建设和全国的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我们特区仲裁机构创建以来,从“一条小船”发展到“一条大船”,到今天发展成为“航空母舰”,不仅实现了我们的初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的预期。
壹
看到深圳到处都在搞建设、倡导“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工地上热火朝天,人们脸上洋溢着对未来的憧憬,我心中充满了喜悦,鼓励自己要铆足干劲,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敢于探索
参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法治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一切都如同邓小平同志说的“摸着石头过河”。1982年3月,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从高校和省级机关抽调了20多人参与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我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了这项工作中。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等都需要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特”字上做文章,划框框。
我刚到深圳时,参观考察了许多地方,看到深圳到处都在搞建设、倡导“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工地上热火朝天,人们脸上洋溢着对未来的憧憬,我心中充满了喜悦,鼓励自己要铆足干劲,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黎学玲办公照。资料图
为中外合作企业立法建言献策
当时中外合资企业有法可依,但中外合作企业没有,而在深圳经济特区乃至整个广东省,外商投资中有许多合作经营企业,人们很关心这个领域的立法问题。中外合作企业的性质与法律特征、经营管理体制、自主权利等许多问题亟需立法解决,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86年10月,在广东省政府召开的大型研讨会上,我就中外合作企业立法的问题作了主旨发言。这次会议大家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法律特征以及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该法草案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广东经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草案进行座谈,征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终于在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贰
随着经济特区的发展,深港之间的贸易量越来越大,港资越来越多。大家的共识是,办经济特区,要吸引客商投资,不仅需要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更需要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设立国际仲裁机构迫在眉睫
我们在深圳调研期间发现,从1979年到1981年,在深圳签订的外商合同有1066个,其中履行得好的占 65%,有一般争议的占25%,有较大争议的占了10%。
1979年,深圳某汽车装配厂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加工装配汽车的合同。按合同规定,头两年内客商要提供570万元港币的生产任务,但实际上只提供190万元港币的任务,迫使工厂停工;合同原约定客商提供的1150万元港币的投资,要按香港汇丰银行的年利率计算,并采用浮动利率。1979 年签约时年息为8.7%,而到1981年利息上升到20%,致使深方蒙受很大损失。类似这样的合同争议不胜枚举。
随着经济特区的发展,深港之间的贸易量越来越大,港资越来越多。大家的共识是,经济特区要吸引客商投资,不仅需要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更需要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区各企业与有关单位迫切要求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仲裁机构,香港工商界和法律界呼声也很高。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初,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国际仲裁机构已经十分迫切。
筹建深圳经济特区仲裁机构
1982年,根据香港工商界和法律界的建议,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高院和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开始筹建特区仲裁机构,我被指定为筹建小组组长。
当时我们主要考虑特区应设立一个什么样的国际仲裁机构,是由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还是特区自己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
我们从深圳经济特区的情况和需要出发,一致认为设立特区自己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是最佳选择。特区实行的是特殊的管理体制,有自己的一套法规体系,不仅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而且需要这个机构的仲裁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能及时处理争议,并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尤其是国际仲裁经验,最终成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
黎学玲指导研究生学习。资料图
特区仲裁机构成立
港媒报道反响热烈
筹建小组发扬敢为人先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不讲条件、不计时间、不为报酬。我们在深圳与北京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从改善特区投资环境、创建世界一流国际仲裁机构要求出发,提出了改革仲裁制度的一系列建议。
不到三个月时间,筹建小组就拟定了《仲裁规则(草案)》,主张在深圳设立独立的国际仲裁院,并随之建立仲裁员名册、聘任港澳与外籍仲裁员、改革仲裁程序规则、提高仲裁效率等,这些得到了上级部门与专家的肯定。我们在咨询北京大学芮沐教授时,老先生听了我们的汇报非常兴奋,鼓励我们“要在特区搞一个有地位的、有权威的、能适应特区特殊需要的仲裁机构,要有志气逐步建成远东地区权威的国际仲裁中心”,这给了我们很大的鼓舞。
1983年,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式设立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其名称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简称“深圳仲裁办”。同年11月16日,我应邀出席深圳法学会成立大会,在会上作了《加强经济特区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其中重点讲了关于设立深圳国际仲裁机构的相关问题。香港的电视台以及《文汇报》《星岛日报》等报纸对我的发言尤其是关于特区仲裁制度问题做了重点报道,反响相当热烈。
1983年11月17日香港《文汇报》报道黎学玲谈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创设与特区投资法律环境。
深圳仲裁办设立后,1989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年又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直到2012年才正式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尽管前期机构名称冠以“贸仲”,但其本质上一直是一家独立的特区常设仲裁机构。我们是深圳地方机构编制,享有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并拥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以及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成立之初,我们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制定了仲裁员名册与仲裁规则,让其成为内地首个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真正运行起来后,我们在司法监督下,开始大量受理仲裁案件,并迅速作出裁决。
叁
198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且聘请港澳同胞中的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以及外国有关人士担任仲裁员。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
设立仲裁员名册
聘任香港籍仲裁员
我们在草拟特区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时,学习和研究了国外和港澳地区仲裁规则,采用了设立仲裁员名册、不公开审理、高效处理案件等基本原则。
当时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委员制,人数比较少,仲裁员只能在委员中选任。我们主张借鉴国外常设仲裁机构的一般做法,建立仲裁员名册,在名册中自由选择仲裁员,并且聘请港澳同胞中的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以及外国有关人士担任仲裁员。我认为这一改革十分必要,因为他们对国外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情况等较为熟悉,由他们担任仲裁员,可以增强特区常设仲裁机构对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有利于仲裁工作的开展,也能更好地维护和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推动建设一个在国际上有权威、有影响的仲裁机构。
独立公正 坚守仲裁底线
我在仲裁院办理的仲裁案件不少,难以忘记的是仲裁院独立公正、调查研究的办案作风。在办理仲裁案件时,遇到关键问题事实不清时,我常常走出去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1995年,我出任首席仲裁员办理一宗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时,遇到出资问题事实不清,就从实地调查入手进行厘清。浙江某公司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和香港某工业公司共同组建一家合资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浙江某公司作为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诉称合资方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香港某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请求赔偿其投资损失。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庭上出示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出资依据,香港某工业公司则以采购货物款项已代出资为由进行辩驳。案件的焦点在于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以及代出资行为是否成立。
我与仲裁庭秘书深入到会计师事务所仔细查阅了有关案卷,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圳某电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依据是合资公司的一纸声明,而且声明没有合资公司其他董事的签字,为香港某工业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的也是在某银行开立信用证所支付的保证金传票以及不具合法性的董事会决议。在查证这一关键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虚假性,依法裁决终止合资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的投资损失。
仲裁庭通过调查研究、独立公正的裁决,不仅维护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亦使败诉方心悦诚服。我自己则深深地感受到,调查研究、独立公正是我们仲裁工作的生命线。
肆
未来我希望深圳国际仲裁院能够立足前海,充分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优势,持续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进一步加强深港国际仲裁合作,让“深圳+香港”成为全球仲裁高地。
从“一条小船”到“航空母舰”
我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创始人之一,更是它历史发展的见证人。40多年前,我们筹建小组以及北京、广州、深圳的许多领导、专家和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就是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一个在全国乃至全世界有威信、有影响、全新的国际化、现代化的常设仲裁机构,目的在于完善特区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与稳定,为特区的经济建设和全国的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我们特区仲裁机构创建以来,从“一条小船”发展到“一条大船”,到今天发展成为“航空母舰”,不仅实现了我们的初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的预期。
2018年,黎学玲教授获颁“特区国际仲裁35周年功勋人物”。资料图
特别是从2012年加挂“深圳国际仲裁院”牌子并进行法定机构试点改革以来,“深仲人”充分发扬了敢为人先的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特区通过立法方式对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这是根本性的转变,提高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我感到非常欣慰和骄傲。
推动“深圳+香港”成为全球仲裁高地
最让我高兴的是,近些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推行法定机构试点改革,很有当年改革开放之初特区人的理想情怀。法定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极具创意,既适应国际惯例甚至引领国际同行,又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法律要求,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合港澳,对外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建立了亚洲庭审合作伙伴关系,并推动建立了粵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等合作平台。
2019年2月,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开始在香港运作,“双城两院”格局形成,极大加强了两地规则衔接,催生了“深圳+香港”仲裁新模式。未来我希望深圳国际仲裁院能够立足前海,充分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优势,持续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进一步加强深港国际仲裁合作,让“深圳+香港”成为全球仲裁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