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
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
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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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色部分为修改或增加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4.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四、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趁今天这个机会
编编再来分享一些
驾驶证相关的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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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的驾驶人,需要通过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原驾驶资格,恢复前不能驾驶机动车。恢复驾驶资格时,需要先前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驾驶人体检,之后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4张一寸白底彩照,前往本市任意车管分所申请恢复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实习期应在车后粘贴实习标志
在实习期内必须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否则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实习期不可独自上高速
实习期上高速,应当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老司机”陪同,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4、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被注销驾驶证
实习期注销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后,必须重新报名申领驾驶证。
5、驾驶证扣分清零
记分周期12个月,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满分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6、实习期结束不需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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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安部、北京本地宝】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