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饶某甲在未获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四次从上线处购买“笑气”进行充装,并以100-15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至江苏无锡等地。犯罪嫌疑人饶某乙在明知饶某甲无证销售“笑气”的情况下,仍帮助饶某甲收取售卖的货款及管理仓库,至案发之日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60余万。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饶某甲、饶某乙二人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笑气”已于2015年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对其使用、销售等有严格规定,广大群众应充分了解“笑气”的危害,切勿为了追求刺激而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更不能因利益驱使,走上非法贩卖“笑气”的犯罪之路。
来源:中国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