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法制史之简述英国的对价制度

教育   教育   2024-11-23 22: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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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英国的对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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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又译约因,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二)作用

是契约的必备要素,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三)原则

1.对价无须相等。只要提供了对价,为此作出的许诺就可以强制执行,法院不问其价值的大小,只关心对价的有无。
2.过去的对价无效。当某人为他人履行了某项劳务而没有后者的允诺,或没有理解为将被付给报酬,后来所作的对该劳务付酬的诺言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比如,某乙在某甲手术后自愿为其护理两个星期,两人从未谈及报酬。一个月后某甲允诺某乙将为其劳务付酬200英镑。如果某甲食言,某乙不能通过法院强迫某甲付酬。因为他提供的对价是过去的对价,在某甲的诺言之前已经完成。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某甲是个船员,他与船长乙约定承担在5个月内往返英国与波罗的海之间的航运义务。中途由于天气恶劣船期受阻。船长允诺如果按期到达,他将加付酬金。此时,如果船长食言,船员不能起诉强制船长加付酬金,因为按期到达目的地乃是原来的契约义务,他并未对船长的允诺提供新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当一方以言辞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许诺,企图对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有所影响,一旦对方确信此诺言并按诺言采取了行动,许诺人就不得推翻自己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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