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冷菜厨师跳槽,被原餐厅起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去新餐厅继续制作“拍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为由,索赔10万元的案件引发关注。
什么拍黄瓜这么贵?价值10万元?厨师入职时经常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文件,到底能不能签呢?
作者:刘朗
编辑:长乐未央
只因跳槽到别的店
冷菜厨师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据江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披露,冷菜厨师刘师傅在任职甲餐饮公司冷菜厨师时,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协议》中约定,刘师傅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他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它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甲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甲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协议》还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任何与甲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师傅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刘师傅从甲餐饮公司离职,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去到乙酒店从事配菜员等工作。2023年2月至今,刘师傅又去到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
结果在去年4月,甲餐饮公司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师傅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他仅是餐饮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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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而甲餐饮公司将小刘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继而与小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小刘的择业权利,协议应属无效。因此,对甲餐饮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
而事件中,甲餐饮公司并没有在竞业协议中注明,也没有给刘师傅经济补偿,同样违反了相关要求。
除了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协议也有坑?
除了竞业限制协议,相信有不少厨师朋友也签署过保密协议或者保密竞业协议之类的条约,毕竟过去就有“人走不带菜、不带人”的行规,现在一些规模较大的餐企和后厨重要管理岗位的厨师入行时,都会要求厨师签署保密协议。
不过,保密协议或者保密竞业协议,厨师朋友也不能随便签署。
与上述事件中的刘师傅类似,2017年12月,厨师张师傅在一家实业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张师傅参加了由该实业公司安排的渣渣面等技术的相关培训。
2019年5月,该实业公司与张师傅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张师傅负有保守实业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且增加了竞业限制条约,即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其他公司就业,期限为1年。
结果在同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不久后,张师傅便去另一家餐饮公司提供劳动和服务,该餐饮公司用张师傅所掌握的“重庆小面”作为主要卖点。
而张师傅的老东家——实业公司认为,张师傅的“重庆小面”技术是在公司当初为他安排的渣渣面等技术培训中所掌握的,张师傅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便将张师傅和餐饮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张师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起诉餐饮公司连带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否定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基于面条制作的“重庆小面”技术不属于高端技术,张师傅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范畴,因此张师傅本就不符合竞业限制条件,实业公司要求张师傅支付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缺乏依据,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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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管是竞业限制协议还是保密协议,只要涉及到签署类似的条款,大家都要擦亮双眼。
这两期案例似乎都是厨师胜诉,那是不是说明厨师入职时可以放心签署呢?
答案是否定的。红厨网了解到,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两种不同的协议,厨师朋友入职签署时,要注意有没有必要签署。
而且现在很多餐企招聘,不会单独分开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往往会在保密协议中加入竞业限制,而保密协议的签署要比竞业限制协议更加慎重。
就像昆明飞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翠湖里行政总厨陈海星告诉红厨网,业内许多大型餐企或者酒店在招聘厨房核心人员时,都会要求签署类似的协议。
“比如我自己带了一道拿手菜去新店,这道菜当然是我自己的,但如果这道菜是在这家公司研发的,而我也签署了保密协议,那我跳槽去别的店,到底还能不能继续用这道菜,确实存在争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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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厨网了解到,根据我国劳动法保密协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涉及到核心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比如某道餐厅自有的招牌菜配方、财务数据、真实营业状况等关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不管有没有签署保密协议,知情的劳动者都有义务保密,否则容易被追求法律责任。
相反,如果不涉及核心商业秘密,比如市面上都会有出售的热销菜配方、属于厨师自己的配方秘方,这些都不属于企业商业机密,企业是没有权利以违反竞业协议或者违反保密协议向厨师追责的。
入职只要签署协议
厨师就要慎重再慎重
当然,有学者梳理400余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有79%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而且多数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为基准计算补偿,部分劳动者每月仅可得一千元甚至几百元补偿。
而且,很多企业往往会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混为一谈,要么在保密协议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将竞业限制义务强加给不涉及保密的岗位。
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表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侵害劳动权益的情形。
“其中,常见的问题有设置天价违约金,与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极不对等;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拆分其工资结构,将部分工资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发放,规避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等,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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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星也表示,与餐企相比,厨师是弱势方,所以在入职前签署类似协议时,一定要看情条款。
“大家入职时要注意,自己的岗位和职务,是否会接触到技术、财务、数据等核心机密,如果接触到就有保密的义务,不过只要觉得不合理,厨师可以直接了当地拒绝签署,一般来说餐厅的招牌菜都是厨师带去的,而且餐厅只要看重你的技术,一般都不会再强求你签了。”
很多时候,保密协议、竞业协议会对大家再就业权利有所限制,大家在签订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判断有没有签署的必要。
如果只是普通岗位,不负有保密义务,可以拒绝签订,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如果是高级管理岗位、高级技术岗位,会涉及到菜品配方等核心商业机密,也需要逐条看清,看看有没有完全明确权责,比如自己带来的菜品归属权,在职期间研发、改良、创新的菜品归属权,与餐厅协商清楚,再签署。
陈海星提醒道:“如果没把握,可以现场拍照,向专业人士请教后,再考虑要不要签署,平时也要多关注网络上各种劳动法相关知识,提高认知,避免踩坑。”
结语
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在厨师行业并不少见,毕竟餐企需要保护诸如招牌菜谱等核心商业秘密,这也无可厚非。
但大家在签署协议时,不管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都要擦亮双眼,逐条细看,觉得不对就当场拒签。
毕竟,如果是看中厨艺技术的餐厅,不会因为一纸条约就将人拒之门外,有技术的厨师也不愁找不到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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