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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裁判要旨】①《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装饰装修”并不区分系属小规模的家庭装修,还是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类的装修,均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注】本案为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为:2023-01-2-115-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原告:蔡佳佳,女,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19、20、21幢商业1单元104室。
原告蔡佳佳与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蔡佳佳起诉称,2019年9月,蔡佳佳与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蔡佳佳位于安徽省和县××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蔡佳佳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书,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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