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文摘   2024-09-14 18:1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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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办法》用于规范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开展的标识活动,相关要点如下:



01 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主体为: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02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类及要求


《办法》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的添加: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应当添加显式标识。


隐式标识的添加: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另外《办法》规定,鼓励服务提供者通过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03 各方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

  • 如核验到隐式标识,应当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并提醒用户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 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 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可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应当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疑似为生成合成内容;

  • 对于确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 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服务提供者:

  • 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进行标识;

  • 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 如用户需要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


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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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瑊 陈煜烺 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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