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逐渐升温,许多不法旅游服务机构打着“旅游业务”的幌子,用“免费”旅游、储值投资、消费返利等方式诱骗消费者投资,进行非法吸收资金,严重影响旅游行业安全稳定。 以成为会员等名义吸收资金,承诺消费者交纳会费后可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如果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可按照该旅游项目的标价获得超额退款。
例如,大连某旅行社以发售旅游会员卡形式,以积分方式变相承诺收益,投资10万元,年化收益率10%,满一年未消费可随时退款取现;同时,赠送1.5万旅游积分,按16%计息,不能取现但可用来旅游消费。这种会员卡经营模式存在很高的资金安全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以投资、加盟、入股旅游项目等名义,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项目,骗取其信任,签订《合作协议书》,宣称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及高额收益,鼓吹消费者投资。例如:福建省某旅游开发公司以扩大产业为由,通过发放礼品、召开产品推介会等方式,虚构农家乐等旅游项目,以投资旅游项目可获得月息2%的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1400余万元。
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并承诺回购付息,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有旅行社销售旅游套餐产品,以“先交钱再旅游”预付款经营模式,承诺消费者若在一条旅游路线结束后的6个月内选择不继续游玩,旅行社可高价回购剩余路线并退款,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
以出境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例如,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以“出境游交付保证金享低价团费”为卖点,宣称消费者若不要求退还出境游保证金,每半年将获得10%的返利,可当做旅游团费使用。吸引不少人缴纳了高额保证金,但旅行社最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非法金融活动手段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突出的特点还是以高额返利来吸引投资者。要理性分析投资收益的可能性,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不可盲目追求高收益。“高额回报”的背后往往暗藏投资风险,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注意不要被高收益迷惑,选择正规的旅游团,保障人身和资金安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本行业内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无论是旅游套餐产品,还是售卖旅游预付卡,这类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审慎选择,避免上当。 原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社会公众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时,应主动选择银行托管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广大群众发现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可向公安、金融部门或各级文旅主管部门举报,依法依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