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地质副总、防治水副总配备有新要求

百科   2024-11-15 23:48   江苏  









晋安办发〔2024〕130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11月4日,全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推进会暨安全防范调度会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对煤矿水害保持高度警觉,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查清查透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要求,从严从实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现就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我省煤矿水害形势严峻复杂,老空水害威胁严重,十多年来发生的多起水害事故均为导通老空积水所致,随着煤矿开采深度逐渐加大,底板承压水害日益加剧威胁。同时水害防治工作还存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技术人员和设备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对煤矿水害保持高度警觉,充分认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定“水害可防可控”的信心信念,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落实《两办意见》及我省工作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八条硬措施”及我省实施措施,结合正在开展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夯实基础保障,健全责任体系,狠抓措施落实,多层次、全方位推进水害防治工作,切实提升煤矿水害预防治理水平。

二、扎实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学习培训,掌握普查工作范围、流程、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普查工作。2024年底前,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煤矿实际,聚焦采空区、废弃井筒等重点区域,按照规范进行查漏补缺,首先查清2年采掘活动范围内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循序渐进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各市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对于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普查结果缺乏应有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内容不全、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各市要由政府主导,科学制定方案,落实有关要求,抓紧实施首轮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确保在2025年底前完成。

三、持续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帮扶。

各市、各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借鉴省督促帮扶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水害防治帮扶工作。要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水害防治基础薄弱和治理工作不到位、老空水害风险隐患严重等煤矿作为重点,与科研院所、专业团队、地勘队伍等专业力量建立长期技术协作服务,逐矿结对组织帮扶。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集中自身专业优势力量或通过协作服务对所属煤矿(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各中央、省外驻晋企业和地方国有、民营煤矿企业由市政府牵头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出资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工作,为企业提供系统、高效、权威和专业的水害治理服务。帮扶工作要落实“体检式”精查要求,从查隐患向查履职、查能力转变,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水害责任制度、有力保障“三专”和经费、源头治理风险隐患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四、不断强化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实。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有关要求,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一是健全防治体系。2024年底前,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地质、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患严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煤矿还应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不少于3人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严禁“挂名”。二是强化双防管控。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每月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和水害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提升整改质量,实行闭环管理。三是抓实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水害防治“五必须、五严禁”和“三区”“三线”管理规定,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及致灾因素,认真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实施重大灾害工程治理。强化老空水防治,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加强探放水超前距管控,认真开展水害治理效果验证和采前评价,严禁未查明水患情况、未疏干放净采空积水而组织采掘作业。四是确保应急有力。不断完善井下排水系统、紧急避险设施及“三条生命线”(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维护管理,配齐配足水害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制定实用、可操作的水害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提升全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水害征兆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

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科技强安”要求,加强重大水害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运用,发挥水害预警监测系统作用,强化在线监测、及时预警、超前防范。煤矿要落实“无监控不作业”“一钻一视频”要求,安设探放水智能监测系统并与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联网,对探放水作业全过程进行管控,确保探的数量、深度、精度达到要求,严防探放水造假。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加强远程监管、调度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煤矿企业要推广应用长钻长探、随钻随探、随掘随探、随采随探、帷幕注浆等先进技术与工艺,不断提升探查精度,实现有效治理。晋能控股、山西焦煤、华阳新材料、潞安化工等集团公司要选取一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水患严重的煤矿开展试点试验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成熟经验,推动全省运用水害防治新技术新装备。各市也要开展试点试验和推广运用工作。要借鉴晋城市开展地质透明化建设三年行动做法,通过先进探查技术手段不断查明地质信息,建立健全地质信息数据库,编绘数字地质图件、构建地质测量信息“一张图”和三维可视化地质模块以及透明地质保障系统,实现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精准识别、地质信息动态监测、重大灾害超前预警和超前治理,同时为智能开采提供安全可靠的地质保障。

六、严格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以严格精准执法推动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落实落地。要落实“听民意办实事”要求,规范现场执法检查,有效发挥监管专员“前哨”作用,重点检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同时要紧盯不放,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强服务指导,对水患严重、水害防治理念落后、技术力量薄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的煤矿,组织专家开展会诊、帮扶,帮助煤矿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水害防治工作的深层次问题,持续提高煤矿水害防治水平。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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