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着机器说出自己的要求,几秒钟后便可以获得一幅画或者一首歌,几十年前只能在科幻小说中出现的场景,如今已经变成了普通人都可以触达的现实,新技术对于人类生活带来的改变有目共睹。
人工智能(AI)等新技术重塑了作品使用甚至是作品创作的过程,为作品权利人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在全球范围内皆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间的交流研讨尤为重要。
11月19日,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研讨会在陕西西安举办。研讨会由中国国家版权局、欧盟知识产权局IP Key中国项目联合主办,重点讨论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话题,交流中欧双方为适应数字技术发展在版权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最新举措和经验,碰撞出许多精彩的思想火花。
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研讨会现场。
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更加复杂
欧盟知识产权局IP Key中国项目负责人白霁珊在研讨会上表示,当下,人工智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新技术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对相关新课题展开国际间的探讨十分必要。欧盟国家有大量创意产业从业者,流媒体侵权盗版情况增多、新技术带来的版权争议持续的情况为创作者权益保护带来困扰。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信息与创新法中心客座教授约根·布洛姆奎斯特同样提到,在欧洲,从事与作品创作有关的行业从业者数量很多,而且相对平台方来说,作者和表演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值得关注和讨论。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秘书长、中国移动咪咕公司高级法律与合规事务总监熊尚威用一组数据展示了中国网络版权发展传播形态呈现更加多元的态势。除了大家日常接触到的网络平台等渠道,熊尚威提醒道,三网融合背景下,IPTV用户达4.05亿,视频彩铃用户数早在2020年便突破1亿,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作品使用渠道。作品传播渠道和形态的日益复杂对全球都形成了挑战,因此有必要加强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建立版权保护的国际规则。
研讨会上,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再度成为讨论热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绍玲认为,在AI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的判断方面,对于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仍然至关重要。AI生成图画的过程中,需要人给出文字描述,但无论文字如何精确,都取代不了美术的线条、颜色和结构,这是由文字和图画这两种表达在性质上的不同决定的,而且人类修改提示词其实是一个不断提供思想和修改思想的过程,人不断修改提示词形成的画面不是人的作品。但AI生成物不排除它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比如有些AI生成物是需要投资者进行资金、劳动投入的,有法律上获得保护的价值。
平台责任与数据透明成关注焦点
数字时代,搭载大量内容的网络平台如果涉及侵权,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研讨会上,欧盟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站国家级专家劳尔·马尔多纳多·扎夫拉分享道,在欧盟,版权侵权责任不仅适用于直接侵权者,也适用于中介机构。根据欧盟版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进行特定使用的专有权,包括复制权、复制品发行权以及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未经许可使用且不适用例外或限制情况的,构成著作权侵权。权利人不仅可以依法对直接侵权者采取行动,而且可以依法对可能间接参与为获取侵权内容提供便利的中介机构(如网络平台)采取行动。《知识产权执法指令》(IPRED)规定了针对中介机构的禁制令和替代措施:权利人可以申请禁制令,以防止或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无论中介机构是否直接负有责任(直接参与侵权行为)。在欧盟,责任判定则会综合考虑网络中介机构的性质及其应对侵权行为的积极程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高瞳辉则认为,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案件中,首先要区分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内容提供者直接提供和控制侵权内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则不直接提供内容,其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教唆侵权。确定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重要步骤。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其责任认定也会有所不同。服务提供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对于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以及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如何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都将产生影响。过错判断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传播作品的知名度、监管能力、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否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等予以综合判断。高瞳辉同时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将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发展,过于严格的责任认定可能会抑制技术创新,而合理的责任认定将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
先授权后使用是作品使用的基本准则,但AI爬取技术对于作品的学习和运用情况,权利人往往难以掌握,如何促进作品使用数据的透明以及明晰平台责任成为研讨会上的讨论热点。
“AI训练不能不经权利人许可就进行,例外情况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国际唱片业协会全球诉讼总监埃琳娜·布洛贝尔在研讨会上强调作品授权许可的重要性。她同时提到,AI将什么样的作品拿去进行大模型训练,使用的程度又如何,目前权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面对封闭的数据集、封闭的模型,权利人难以发现有没有受保护的内容被用作大模型训练,而且AI公司不会披露他们所采用的训练内容,这就造成了权利人取证固证极为困难。埃琳娜·布洛贝尔呼吁AI 开发部门保存、披露关于其训练所用内容的完整记录,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艺术家声音、形象、姓名和肖像。
国际社会探索适应新技术的版权法规
“要想让版权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作出调整,现在我们就处在调整的过程当中。”希腊版权局代理局长玛丽亚·达芙妮·帕帕多普洛如是说。实际上,面对共同的新技术带来的版权课题,国际社会都在探索解决方案的路上,其中,完善相关立法是重中之重。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执法监管处负责同志重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实施条例》修订是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落实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并且回应社会关切和新技术发展、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而进行修订的。修订的主要考虑包括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撑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集思广益;坚持守正创新、面向未来;坚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著作权法》的权利体系、明确《著作权法》的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落实《著作权法》的权利保护规则、根据《著作权法》落实国际条约的要求以及其他技术性调整。
欧盟委员会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司法律与政策官员则介绍,针对直播活动,欧委会推出了关于打击体育和其他现场直播活动在线盗播的建议书,鼓励成员国、国家主管局、权利人以及中介服务提供商采取有效、适当、相称的措施,打击未经授权转播体育赛事和其他现场直播活动的行为;鼓励更广泛使用为现场直播活动制定的屏蔽禁制令。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活动,建议书鼓励成员国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申请禁制令的法律资格。除了对盗版行为的严厉打击,建议书还鼓励不同市场参与主体与国家主管机构之间保持密切合作,建议国家主管机构建立专门渠道,用于开展合作、交流信息、进行好的实践经验分享,以更好地应对现场直播盗播的相关挑战。
3月13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这一全球首部人工智能领域综合性监管法规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侧重于制定与数据透明、监管和问责制度有关的规则,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法案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重大事件,在此次研讨会上同样备受关注。据介绍,《人工智能法案》中规定,在欧盟市场投放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的所有提供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制定政策以确保符合欧盟版权法,特别是要确定并遵循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选择退出机制;编制并公开关于GPAI模型训练所用内容的详尽概要,而且概要必须范围全面,以叙述形式呈现,不含技术细节。这样的规定旨在帮助包括权利人在内的具有合法权益的相关方依据欧盟法律行使和维护权利,同时适当考虑提供商的利益和商业机密。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还提到,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修法都是不易的,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修法的速度也往往难以跟上技术发展的速度,这就需要修法时为下一步的技术进步留出余量。除了修法之外,还可以通过判例、公约、行为准则等,及时引导新技术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编辑:路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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