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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文明养犬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成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决定即日起至年底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养犬。
二、携带犬只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三、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清洁工具和塑料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禁止犬只在生活小区、公园、广场、道路及绿化带等地排泄粪便。
四、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交车或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公园广场、影剧院、游乐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养犬人要遵守社会公德,遇到老人、残疾人、小孩、孕妇等特殊人群要自觉避让;遛犬应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不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培养犬只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犬只乱吠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
六、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它犬类疫苗,做好疫病预防;定期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发生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损坏公物的,养犬人要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承担因犬只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
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联合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等对养犬人进行处罚。对烈性犬、大型犬以及无主犬、流浪犬予以捕捉。公共场所不牵绳的犬只以无主犬处理。
请广大市民支持监督。
举报电话:
新乐市公安局110
新乐市卫生健康局8859905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8581559
新乐市农业农村局88581244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8580335
来源|新乐市公安局
编辑|左日新
责编|胡亚慧
审核|韩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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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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