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22年5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公司开展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督导核查时,发现有以下三个违法行为:(1)该公司有机硅生产车间格式反应釜、301高位釜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置氮气管;(2)安全阀、SIS控制室、消防水泵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304备用罐储存介质变更,未按照公司《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并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有机硅项目负责人吴某某罚款2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罚款4.8万元;针对违法行为(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韦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合并罚款15.8万元,对吴某某罚款2万元,对韦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有机硅生产车间格式反应釜、301高位釜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实际设置氮气管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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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