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发布。
该公告即日生效(2024年12月1日)!
该公告对《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5部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是,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作修改。
将应申报数量由原“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修 改 为~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
且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根据《关税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综合税率,税率水平维持现行标准,为规范税制,不再保留进境物品进口税表述。
维持现行对进境物品免税数额的规定总体不变,包括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为5000元,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为2000元,个人寄递物品应纳税额在5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放行。
不过,这次《办法》对于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的入境出台了明确规定,变化在于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免税额度,以及经常出入境人员携带酒精饮料的规定。
《办法》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允许免税携带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办法》附表2
同时,《办法》中规定,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二十条中第(九)条指出,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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