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国际法与人权论坛”第十一期“‘王冠上的明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发展与实践”讲座成功举办

学术   2024-11-09 15:33   北京  



 

“未名国际法与人权论坛”第十一期

“王冠上的明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发展与实践



会议概要


2024年10月26日,由北京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共同主办,由北大法宝学堂提供支持的第十一期“未名国际法与人权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B102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王冠上的明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发展与实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陆海娜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桂梅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驰担任与谈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晓航担任主持人。



与会嘉宾
(左1:何驰助理教授 左2:陆海娜教授  右2:白桂梅教授 右1:陈晓航助理教授)

 主讲人报告  



陆海娜教授讲解


陆海娜教授在人权法领域深耕多年,于2023年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妇女和女童歧视问题工作组专家。在讲座中,陆教授结合外部和内部的双重视角,系统介绍了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基本情况,独立专家的履职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将特别程序与其他人权保护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突出了特别程序的特征,并对其实际运作提出反思。

首先,陆教授梳理了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基本框架。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分为以核心人权公约为基础的“条约机制”和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为基础的“宪章机制”。相较于条约机制,宪章机制的构成与运作更加复杂,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为核心机构,主要由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特别程序和申诉程序三部分构成。

然后,陆教授针对特别程序展开了更为深入的讲解。就其性质而言,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用以处理世界各地的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参与特别程序的独立专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工作组,具体安排由待处理任务的性质与特征决定。就任命流程而言,专家们一般自愿申请,经过多轮遴选,由人权理事会主席提名,在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获得任命,获得任命的专家以个人身份展开工作,享有完全的独立性。专家们的履职方式灵活多样:第一,专家们要处理来文,针对相关情势与当事国政府进行沟通。第二,专家可以通过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的“国家访问”进行实地考察和深度监督,形成任务报告。第三,特别程序每年会向人权理事会作“年度报告”。第四,特别程序专家还会发布“立场性文件”。除此之外,专家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参与其他活动,包括出席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及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活动和咨询会议,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意见并推动人权标准制定,作为法庭之友参加人权诉讼等。

接着,陆教授对特别程序与其他人权保护机制加以比较,凸显特别程序的特征与优势。相对于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特别程序更具独立性、技术性,受到政治因素影响更少,且往往聚焦于一项具体主题。相对于人权条约保护机制,特别程序在管辖权和履职方式上都更为灵活:就管辖权而言,只须符合“对象是联合国成员国”的属人要求,和“具体事项在联合国任务范围内”的属事要求,特别程序便可确立管辖权;就履职方式而言,特别程序的可受理性门槛更低,对具体问题的反应更加快速,国家访问、立场性文件和年度报告等“议题驱动”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提升了特别程序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最后,陆教授对特别程序机制提出了几点反思。从特别程序与国际法关系的角度出发,陆教授指出特别程序的运作不仅涉及对国际法的“运用”,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人权法规范的发展。从机制有效性的角度,由于客观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特别程序在特定议题上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从专家独立性的角度,“无薪”对于保障独立性的意义值得进一步讨论。“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旨在解决一些处在灰色地带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它仍未能发挥期待中应有的功能。

评议环节  



座谈现场


评议环节,何驰助理教授和白桂梅教授先后对陆教授的精彩报告给予高度评价,并针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特别程序专家独立性的贯彻,特别程序在从人权委员会向人权理事会的转变中受到何种影响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会同学也向陆教授积极提问,分享自己的想法与见解。论坛最后,陈晓航助理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对与会师生表示感谢,第十一期“未名国际法与人权论坛”至此圆满结束。


文/李卓宜

排版/张卓然


PKU国际法
北大国际法公众平台由北大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群体自主管理,将定期推送国际法专业学术文章,推荐和点评国际法经典名著,介绍国际法研究所的教学和科研动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