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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荣盛地产大厦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RP6J26。
法定代表人:李宝光。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90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冯新蕊,女,198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身份号码131002198411022028。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新蕊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81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新蕊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相德,男,1979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麻营村233号,身份证:232103197909165415。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相德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90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相德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乃东,男,1971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大枣林村2排094号,身份号码132801197107202415。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乃东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248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宋建,男,199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076号,身份号码131002199303282038。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487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付继成,男,198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423号,身份号码131002198908112010。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继成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24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继成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冀1003执41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蕾与尚金辉、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申越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尚金辉,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被执行人黄蓉,女,199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二、执行依据 (2024)冀10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80000元 四、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尚金辉、黄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五、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法官:陈妹菊 书记员:田飞 18632659217、0316-2010385 七、邮寄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501办公室。 案情简介 刘家蕾与尚金辉、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冀1003执4128号,执行依据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10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尚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家蕾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4436.88元;二、被告黄蓉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家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30元,减半收1442.1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462.15元,被告负担2423.5元。 刘家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人。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换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尚金辉,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被执行人黄蓉,女,199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来源:广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荣盛地产大厦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RP6J26。
法定代表人:李宝光。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90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荣盛地产大厦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RP6J26。
法定代表人:李宝光。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90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冯新蕊,女,198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身份号码131002198411022028。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新蕊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81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新蕊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相德,男,1979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麻营村233号,身份证:232103197909165415。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相德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90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相德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相德,男,1979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麻营村233号,身份证:232103197909165415。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相德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679082.0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相德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乃东,男,1971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大枣林村2排094号,身份号码132801197107202415。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乃东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248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宋建,男,199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076号,身份号码131002199303282038。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487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付继成,男,198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423号,身份号码131002198908112010。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继成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24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继成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2023)冀1003执恢746号
本院在执行丁雪华与廊坊市正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冯新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新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雪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付继成,男,198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423号,身份号码131002198908112010。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继成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24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继成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晖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
电话:1853365117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冀1003执41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蕾与尚金辉、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申越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尚金辉,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被执行人黄蓉,女,199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二、执行依据 (2024)冀10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80000元 四、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尚金辉、黄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五、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法官:陈妹菊 书记员:田飞 18632659217、0316-2010385 七、邮寄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501办公室。 案情简介 刘家蕾与尚金辉、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冀1003执4128号,执行依据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10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尚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家蕾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4436.88元;二、被告黄蓉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家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30元,减半收1442.1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462.15元,被告负担2423.5元。 刘家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人。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换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尚金辉,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被执行人黄蓉,女,199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大街顺达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西宿舍1排1号。
来源:广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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