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要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多地已出台生育支持相关措施,包括经济支持、服务支持、时间支持、文化支持等。
各类支持措施同步推进
首先是经济支持。据国家卫健委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份在不同层级探索实施生育补贴制度,20余个省份按程序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今年8月,湖北省宜昌市伍家乡共同村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明确规定共同村村民合法生育二孩、三孩将给予一定金额补助,生育二孩奖励2万元,生育三孩及以上奖励5万元。
今年10月,江西省上犹县出台规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生育后且已在我县上户口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00元、13000元”。
其次是服务支持。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优优托育园的乳儿班里,爬行垫、婴儿床、适龄的玩具、低矮圆角的家具等一应俱全,5个6至12月龄的宝宝在保育员的陪伴下玩耍。
杭州市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中心主任洪丽冰说,调研发现,家长对小月龄婴幼儿托育的需求较高;目前杭州每千人口托位数4.7个,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
江苏省苏州市加快完善“15分钟托育服务圈”,在社区普惠托育点因地制宜开设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亲子班等班型,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就近就便为百姓提供更普惠、更放心的带娃服务。
另外是时间支持。据了解,目前各省份普遍设立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至20天的育儿假,各省份产假普遍延长至158天以上。
“产假延长后我有188天,二宝半岁了再上班,身体状态恢复得更好,比生老大那时候从容多了。”今年4月生完二胎的张女士,对于11月回到工作岗位没有太多担忧。
还有文化支持。近年来,多地大力推进婚俗改革、深化移风易俗。例如河北省滦州市大力整治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低价彩礼、零彩礼、低碳婚礼等一系列文明新风正悄然兴起。
四川省引导各地建立贯穿婚前、婚后的全链条婚姻家庭辅导体系,积极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2023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幸福婚姻课堂”讲座80余场,接待婚姻家庭辅导群众7.57万人,成功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1.8万人次。
一些地方出生人口出现“反弹”
今年7月,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广东省人口基金会举行的专题座谈会上,一组数据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座谈会透露,今年1至6月,广东住院分娩活产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出生人口下降趋势或有望缓解。
除了广东以外,多地官宣出生人口“反弹”,包括山东青岛、湖北天门、陕西宝鸡、内蒙古阿拉善盟等地上半年出生人口数量增加。
除了“龙年”生育偏好以外,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地方已经推出的生育支持政策,不仅涵盖了生育假期的延长、经济补贴的增加,还深入到托育服务的扩展、医疗保障的完善以及社会文化的引导等多个层面,让生育友好更加可感可及,提升了育龄群众生育意愿。
今年上半年,杭州市相关部门开展生育支持政策评价,发放5000份访谈问卷;从问卷调查结果看,老百姓最关注的是补贴和教育。
湖北天门2023年出台的鼓励生育五条措施初见成效,该地出生人数8年来首次“由降转增”。按照该地鼓励生育的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可分别享受9.63万元、16.51万元补助,补助包括一次性生育奖励、育儿补贴、购房奖补等。
今年9月1日起,杭州在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和建德五区县范围内,为托育家庭发放托育券,根据月龄不同每月补助600元至1000元不等。仅9月一个月,已有1294人次成功申领托育券。
杭州市富阳区容大凯奇托育园一名家长李爱萍说:“我外孙女22个月大,入托补贴是800元一个月,一年下来也给我们省了不少钱。”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人口大数据与政策仿真(工作坊)研究基地主任米红认为,延长产假,增设配偶陪产假、父母育儿假,有助于增强家庭凝聚力,减轻家庭照顾负担;经济补贴的精准投放,直接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提升了家庭的生育积极性。
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彭希哲表示,倡导新型婚育文化,有助于社会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氛围,提升公众的生育意愿。
进一步细化政策,保证切实落地
受访专家表示,在当前人口生育率偏低的形势下,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需要国家层面打好“组合拳”,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引入多方力量参与,保证政策切实落地。
不少育龄人群感慨“生不起、养不起”,洪丽冰建议,进一步降低孩子的生育、教育、养育成本,减轻年轻人的压力和负担;建设安全、方便、人性化的生育和育儿支持环境,发展普惠性公共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等。
对于社会关注的儿童青少年教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提出,2016年二胎开放后迎来的短暂生育潮入学压力将波浪式传递至小学、初中,建议相关部门强化入校需求预测,精心设计好入学方案、调剂方案,并促使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均衡。
多位受访人士建议,全面实施家庭发展计划,探索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就业、养老、住房、税收和保险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以支持和保障家庭成员充分发展为目标的综合型家庭福利政策。
米红认为,构建生育支持体系需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生育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建立有效的政策反馈与调整机制,及时收集公众、专家等各方意见,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其实现在对生育方面还是有很多福利补贴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