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首先,我们明确两个概念。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据悉,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共将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
根据《通知》,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通知》指出,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当然,属于下列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可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具体情形,《通知》作出明确。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节约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该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互认减少了检查费用,却又以增加“阅片费”“互认费”来提高诊查费用,这种换个方式、此消彼长的收费,显然与改革目标和群众期待不相符。
此外,就诊前患者已支付了门诊诊查费(挂号费),医生理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诊查服务,包括:询问病情、听取患者主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进行一般物理检查(视、触、叩、听、嗅诊等)、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病情诊治和健康指导。现在患者能提供之前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医生理应根据该结果提供的病情信息开展诊疗活动,包括阅片,这与患者口述病情属于同样的病情信息源。
该业内人士指出,从诊疗规范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技术层面上,国家和各省行业主管部门都制定有严格标准要求,哪些可以互认,哪些不能互认,根据患者病情、检查检验内容和行业标准要求执行。而不应该是有了“互认费”的收费项目,医生就主动互认,没有这个收费项目,医生就不互认;应该是最终通过规范管理,做到“应认尽认”。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芸芸众生,一头连着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这无疑是一道难题,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只顾及一方。希望多些相互理解、多些相互支持,多方协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该业内人士指出。
素材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