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告知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招聘和录用。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用人单位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二)选拔和使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三)政审和考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四)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五)出具相关证明。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一)档案的接收、传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一)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的参考价值和使用率,请存档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需及时归档的材料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材料;聘用(劳动)合同和离职材料;学历变动的毕业登记表、成绩表;职称考评的审批表;加入党团材料;奖励处分材料;婚姻、生育情况变动材料;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存档人如需转出档案时,须提供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的转档手续材料。
(三)办理其他人事档案管理基本公共服务时,按相关业务流程提供所需材料。
(一)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二)档案转递时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三)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档案,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四)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不应违规新建、重建、接收、转递、保管、利用、销毁档案。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来源:赤峰日报
编辑/高 宁
一审/高 宁
二审/宋晓明
三审/赵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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