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主题“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Q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A
Q
为什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A
Q
哪些单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A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Q
哪些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A
Q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A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4个方面提出19条标准。
Q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A
一是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是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Q
起草单位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什么后果?
A
1.起草单位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2.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转载自:广东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