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被查获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法注销以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1月5日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但未收回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作废。
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1月5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 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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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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