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可以办理啦!
据了解,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就发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市民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
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2.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
3.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出具《(存量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2.买卖双方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
3.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向监管账户转入贷款资金;
4.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5.商业银行依据买方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依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含带押过户时卖方的贷款本息)。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目前的合作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
商业银行可自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业务合作协议,参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该中心提醒:
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有关规定限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有业务办理需求的群众可前往各区域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办理,如有疑问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
记 者:孙雪苹
编 辑:周爱巧
校 对:刘明镜
审 核:杨观军
总 值 班:邓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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