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多买了点止咳药,咋就违法了?

民生   2024-11-25 09:06   辽宁  

曾经
它是治疗咳嗽的药物
市民在药店随便就能买到
而如今它已转换“身份”
成为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非法滥用它是违法行为
它就是右美沙芬




近日,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县区内违法购买大量的含右美沙芬的愈美片,11月12日,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曾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得知,曾某为寻求刺激,长期违法购买的含有“右美沙芬”成分的愈美片携带至家中,并通过一次性吞服用二十颗愈美片的方式,寻求“上头”的感觉。目前,曾某已被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右美沙芬,全称氢溴酸右美沙芬,是具有镇咳效果的右旋性吗啡衍生物,具有和吗啡相似的特性,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一旦将其滥用,则会出现认知和情绪的改变,具体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大脑空洞感、口齿含糊等,大剂量服用还会对大脑造成损伤,甚至还有致死的风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正式将镇咳药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非法滥用、制造、运输、贩卖、吸食右美沙芬的行为,以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普法小课堂

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如果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则是合法的。但若因自己吸食等非法目的而购买、使用,则难逃法律制裁。


对吸毒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骗取药店购买二类管制药品将被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大家在使用药物时

应详细阅读说明书

明确药物成分和使用说明

并在医生推荐剂量下使用

切忌凭经验用药

避免药物滥用

给身体健康带来损伤

发现有非法出售管制药物行为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丨辽宁禁毒

融媒体编辑丨鞠欣言

责任编审丨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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