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与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可并用

学术   2024-11-17 07:3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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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实践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计算之判决生效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止,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8期刊登的一则案例“⾦昌久策⼯业⽓体有限公司与⽢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合同纠纷案”有助于统一认识:逾期付款违约⾦可计算⾄实际清偿之⽇,与⺠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可并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少当事人因为在诉讼请求中仅仅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之判决生效日,而白白丧失了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实际清偿之⽇,否则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


昌久策体有限公司与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8期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系两种不同且可并事责任。法院判决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请求将违约计算实际清偿之的,⼈⺠法院应予持。


⾼⼈⺠法院事判决书

2022)最77

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昌久策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1.审判决将丰盛公司向久策公司付的正常产期间加费逾期付款违约的计算截时间调整判决效之,适法律是否错误;2.审判决对停产期间加费的认定以及未持停产期间加费的逾期付款违约是否错误。

审判决将逾期付款违约的计算截时间调整判决效之,适法律错误,久策公司关于将该违约判决实际清偿之的再审请求成,本院予以持。具体分析如下:

审判决丰盛公司向久策公司付正常产期间拖的加费及该加费计算清偿之的逾期付款违约,在双均未对该逾期付款违约上诉的情况下,

审判决以《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条“第⼈⺠法院应当围绕当事的上诉请求进审理。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合法权益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的截时间进调整。⽽⼀审判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的判决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合法权益,并不符合该条但书规定的情形,审判决适上述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的计算截时间进改判,适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逾期付款违约与《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百五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合同约定,在发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责任是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的是督促被执⾏⼈及时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责任与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范围等⽅⾯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的规定,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违约判决判决效之,违约只能计算判决效之,之后只能按照万分之点七五以付加费为基数计算迟延履⾏⾦,将导致迟延履⾏⽣效判决的责任低于当事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丰盛公司在清偿加费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法院裁判效之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式为法定迟延履责任,对违约计算的截⽌⽇改判,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审判决按照久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逾期付款违约计算费实际清偿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审判决对停产期间加费的认定以及未持停产期间加费的逾期付款违约是否错误问题

1.关于对停产期间的加费的认定问题

久策公司再审认为应以加合同中对最低年加量的约定认定停产期间的加费。丰盛公司抗辩认为,停产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停产期间加费的认定包含以下⼏⽅⾯问题:

1)丰盛公司是否对其停收取体承担责任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丰盛公司处于河堡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循环经济链的中下游,以鑫华焦化公司产焦炭的废为原料产合成氨,鑫华焦化公司停

导致丰盛公司法获得产原料,被迫停收取久策公司供应的氧。从鑫华焦化公司向丰盛公司发送的停函件的内容来看,停供应焦炉煤是多⽅⾯因素造成。既有丰盛公司及其他单位拖货款、市场持续低迷、焦炭库存积压导致鑫华焦化公司资被占的因素,受经济下滑的影响部分洗煤停产其公司原料煤储存不⾜⽆法维持正常产的因素。丰盛公司认为停收取氧属于其法控制的原因,根据案涉加合同中第6.3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法取得电

、能源或交通、公设施的短缺等⼀⽅⽆法控制的原因,造成其未能履合同义务的,该不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审判决从合同的义解释、合同的的解释及诚实信原则的度,对该条约定进了解释,认为该约定中的“⼀⽅⽆法控制的原因”不能进解释,并不当。丰盛公司明知其在循环经济链中的地位,上游企业原料供应不会影响其产,但并未将第三原料供应不作为其违约的免责事由,且鑫华焦化公司停亦有丰盛公司拖货款的因素。因此,丰盛公司停收取氧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丰盛公司关于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

根据各签订的案涉加合同的约定,久策公司系为丰盛公司合成氨项的氧公司,其签订加合同的的在于能期稳定地为丰盛公司加获取投资回报。丰盛公司停收取久策公司氧,违反合同关于由丰盛公司收取体的约定。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丰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久策公司以最低年加量约定主张停产期间加费是否成

久策公司主张应以案涉加合同中关于最低年加量的约定认定停产期间的加费,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最低年加量系在合同正常履期间对加量的最低限制,以通过补偿的式保证久策公司在正常产期间的稳定收益。停产期间,久策公司并未加⼯⽓体,其以合同正常履期间对最低年加量限制的约定为由,主张停期间的加费,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持。

3 对久策公司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久策公司按照最低年加量对应的加费主张停产期间加费,实质是就丰盛公司停收取体对其造成的损失的主张。故在对久策公司所主张的停产期间加

费不予持的情况下,应当进步认定对久策公司的损失赔偿数额。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案涉合同中并关于停产期间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法的约定。故应当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关于

“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认定久策公司的损失,审判决适该规定认定久策公司的损失赔偿额,适法律并不当。

审审理过程中,久策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虽显示营业成本中各项(管理费、财务费、资产减值损失)数额,但久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具体情况。在此情况下,审法院根据久策公司对年利润的陈述,结合久策公司审期间提交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利润率,酌定按照年利润率20%认定久策公司停产期间的预期可得利益,并以此确定久策公司的损失数额为4 493 643.03元,并不当。久策公司再审提交的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部分财务报表是对其以最低年加量主张停产损失的说明,虽该证据显示利润率为30%以上,但并不能直接反映停产期间的损失,且为单证据,故对此部分证据不再进认定。再者,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违约后,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损失的扩;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因防损失扩⼤⽽⽀出的合理费,由违约承担”的规定,久策公司有防损失扩的义务,对于扩损失丰盛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基于以上,考虑久策公司在丰盛公司停收取其体期间未采取措施防损失扩并结合丰盛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对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不再进调整。

审所认定的预期可得利益实质系停收取体期间久策公司的损失,其在判决主部分表述为“停产期间的加费”不妥,但数额认定妥当,亦不影响各责任的承担,故本院对该判项不再作调整。

2.关于停期间加费逾期付款违约的认定问题

久策公司以案涉加合同第6.1.3条关于迟延付加费违约责任的约定,主张停期间加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前所述,久策公司关于停期间加费的主张不成,故其依据该条约定主张停期间加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亦不成。本院已对久策公司停期间的损失进了认定,对久策公司该主张不再持。

另,审判决将审案件受理费并计算处理,未进区分,导致案件受理费承担数额不明确,本院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久策公司关于违约的再审请求成,予以持。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四条第款、第百七七条第款第项、第百六条、《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肃省⼈⺠法院(2020⽢⺠143事判决第三项即“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三⼗⽇昌久策体有限公司

2015年214⽇⾄2017年731停产期间的加4 493 643.03

、撤销肃省⼈⺠法院(2020⽢⺠143事判决第项,维持肃省昌市中级⼈⺠法院(2019037事判决第项即“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昌久策体有限公司 付20131010 2015年213期间的加8 652 289.71元,付该加20171231前的逾期付款违约5 461 480.52元,付按利率0.05%计算的2018年11⽇⾄该加费清偿之的逾期付款违约,限于本判决效后三⼗⽇内履”;

三、变更肃省⼈⺠法院(2020⽢⺠143事判决第项为:驳回昌久策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六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案件受理费256 918元,由昌久策体有限公司负担145 809元,由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 109元。审案件受理费256 918元,由

昌久策体有限公司负担216 984元,由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 9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吴兆祥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张 梅

⼆⼆年三⼗⼀⽇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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