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到达退休年龄但未缴社保,单位终止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文摘   2024-09-24 20:04   湖南  

【裁判观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自然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包括:

劳动者入职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五年,或劳动者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新入职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但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01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14日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收银员一职。
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2019年10月1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2022年2月16日,A公司向罗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通知上载明罗某已于2018年7月9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1日终止。

02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某于2016年10月14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此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能否以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罗某工作岗位性质属于工人岗位,故罗某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2019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罗某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2019年10月14日后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情形,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自然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中,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包括劳动者入职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五年,或劳动者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新入职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但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现罗某在入职A公司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五年,属于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故A公司可以终止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2022)湘0104民初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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