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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警察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索财”的消息冲上热搜,让大众又一次重新认识“远洋捕捞”这个词。
具体的案情还是浙江省检察院发布的,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外省公安民警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抓捕企业家,然后以帮助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最终两人均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处以刑罚。
其实,这种情况在法律圈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所谓的“远洋捕捞”其实是逐利性执法的生动表述,主要表现就是异地办案机关跨省办案,抓捕有关人员、查扣冻有关财物。
前面说到的两个公安民警,显然是经常干这种事的,当然也不是他们私自的行为,毕竟跨省抓人没有相应的手续是办不到的。
“远洋捕捞”是如何发生的?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本地居民报案,报案线索牵涉到外省企业或者个人;
二是通过全国执法类信息系统查找外地企业或者个人的违法证据,主动介入。
跨省办案,说起来挺累,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地方公安机关那么积极呢?
其实不外乎一个“利”字。
地方财政要搞创收,创收能返还一部分给办案机关使用,而且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有好处,何乐而不为?
客观来讲,执法对象多多少少都是有点违法问题的,这也是异地执法机关敢于“捕捞”的原因,但这些问题说白了大多数都是可大可小的,退赃、交罚金才是重头戏。
“追赃挽损”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目标,为了不被追究或者从轻处理,很多企业面对不合理的查扣冻也只得忍气吞声。
比如只是案情有牵涉,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公安冻结了银行账户,但企业要经营,不可能耗下去等待最终的判决,那就只有认栽,按公安的要求主动“退赃”。
又比如涉案金额只有500万,但给你冻结1000万,你去提出申诉,公安一句话说需要等法院来确认,但从侦查到审判,少说也得半年,你怎么办,是不是得按照公安的“意见”办?
而且,我发现作为律师,办理“远洋捕捞”的案件很不方便,外地的办案机关对律师是很敌视的,觉得是律师在找麻烦,阻挡了他们的财路,非常不友好。
至于办案人员的好处,那就更加现实了。跨省办案,有办案经费,还可以公费旅游,而这类案件都是经济案件,嫌疑人大多数也很配合,没有什么危险。
而被抓捕人员的家属人由于生地不熟,不得不求助于异地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送礼、花钱、听办案人员推荐当地律师等等都是常规操作。
我们在办的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异地公安到当地带人的时候,就直接明确要嫌疑人家属准备现金,说是带人回办案单位时要用,家属为了嫌疑人路上得到照顾就按要求准备了几千现金,直接交给民警保管,当然也不会有什么收据。
一路上吃喝玩乐的花销都是这个嫌疑人在出,大家都心照不宣,到看守所之后,现金有没有花完、还剩下多少,也没有告知嫌疑人,当然他也不敢问。
去年,有个涉案但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异地当事人被冻结了几十万元,公安也是不给解冻,说是要等到法院判决,但法院的判决要等多久显然是个未知数,无奈之下也是委托我们去申请解冻,一番拉扯之后才得以解冻。
这些亲眼见证的经历都有“远洋捕捞”的嫌疑。
可以这样说,“远洋捕捞”对民营经济的伤害、对法治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它把执法变成了一场利益驱动的活动,变成了某些执法人员和单位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缺失了公平、公正的立场,是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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