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活动的相关提醒
沙县区各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及操作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印发《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沙县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其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沙县区的凤岗街道、虬江街道、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净空关注区域为监控巡视检查区域以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详见示意图)。
(示意图)
近期,公安及空管部门发现沙县机场附近有未经审批许可的“黑飞”情况发生。“黑飞”行为将影响飞机航行安全,可能造成严重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如发现有“黑飞”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广大无人机持有者、操作员(“飞手”)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到民航UOM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依法实名登记,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备无人机持有者、操作员(“飞手”)的信息。
未依法实名登记实施飞行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再次提醒:请各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及操作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沙县机场净空区域内,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需经过相关审批、向公安机关报备后方可飞行,违反规定、擅自飞行的,将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2024年11月8日
(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部分条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