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曝光!玛纳斯县下半年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文摘
2024-12-31 19:03
新疆
为持续加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按照《玛纳斯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部署,今年以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说法,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2024年下半年安全生产领域8起违法行为典型案件集中曝光。1.中新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2024年7月9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项目承包单位中新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钢筋工李某军、刘某芳、木工肖某磊、杜某、王某军、黄某、胡某峰等7人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玛纳斯县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案2024年7月9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石油天然气试采伴生气回收处理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暂时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顺、项目经理张某龙分别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玛纳斯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2024年8月9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①2024年6月26日进行易产生火花的水泥地面切割时,开具了临时用电作业票,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开具动火作业票证;②1月9日系统加装盲板作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开具盲板抽堵作业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宁、作业监护人员刘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新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2024年9月2日,州、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隐患:①玻璃纸车间硫化氢监测报警装置控制箱未通电,监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②酸站1号硫化氢监测报警装置持续报警1小时20分,控制箱显示状态正常未报警处于未联锁状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此次检查中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新疆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等案2024年11月17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①罐装车间白酒4000瓶罐装线乙醇气体报警器被拆除;②烈焰外储区2个地下喷淋循环水池未被辨识为有限空间,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此次检查中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柳某海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高某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6.乌鲁木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案2024年9月26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乌鲁木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为其编写的《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存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不清、遗漏重要评估设备设施、设备设施与实际不符等情形。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22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远程井下视频巡查时发现,+1415m机轨合一石门采用轨道机车运输过程中,存在电机车司机在电机车启动前未关闭车门、未发出开车信号、将身子探出车外等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冯某斌作出处人民币0.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8.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2024年10月22日上午,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特殊作业问题线索移交,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该作业为新疆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承包商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一项涉及吊装、高处的特殊作业,作业人员杨某贵在距离地面高约4米的货车上用钢丝绳捆绑木板,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及安全绳,现场监护人员康某武、刘某未履行监护人员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从业人员杨某贵、监护人员康某武和刘某分别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8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要求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减少、避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