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公布7起违法案例

文摘   2024-11-08 09:0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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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使用、维保环节违法案例(第一批)

2024年以来,信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坚持从严监管执法,强化警示震慑,严厉打击电梯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第一批电梯使用、维保环节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淮滨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4年2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滨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顺河街道西湖春天小区4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4年4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郑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固始县悦合汇电梯维保中存在维保记录造假、维保不及时、脱保漏保等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问题。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024年5月,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对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3月,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的罗山熙悦府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物业单位逾期未改正。

2024年6月,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对该公司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东方今典小区E区电梯维保中存在维保记录未真实填写电梯情况、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问题。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024年4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对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半山学府小区电梯维保中存在70天以上无维保记录,不能满足“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024年10月,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对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河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南城银利宾馆电梯维保中未按规定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024年9月,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未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未依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案

2024年8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的正商金域世家小区未依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物业单位逾期未改正。

2024年9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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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陈卓

审核 | 李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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