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期间,经被告人吕某某介绍,詹某等4人(另案处理)将各自位于蒲江县成佳镇某村的共计10株天然原生桢楠树(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卖给陶某甲、胥某某。
之后,陶某甲、胥某某二人组织张某某等4名工人进行砍伐,并通过姜某某、陶某乙将砍伐的桢楠树运至陶某甲位于雅安市的住所附近堆放。
经鉴定,10株桢楠树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1.176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307720元。
庭审现场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庭审依法有序进行,9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等7人非法采伐10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姜某某和陶某乙明知系非法采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而予以运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30772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也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07720元及生态损害鉴定费予以补偿。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陶某甲等9人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甲9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同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野生桢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我国的特产树种,生长缓慢,非常珍贵。本案中的10株桢楠树虽生长在詹某等4人的林地权属范围内,但因其系天然原生桢楠,受国家重点保护,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能随意采伐及买卖,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