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第534篇文章,2024年第109篇
编者按
“刑辩实战”第13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中同刑事团队在京参与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律师等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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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所以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十分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加上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率极低,鉴定意见“质证难”成为常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形成的鉴别意见。
与书证不同,鉴定意见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办案机关委托或者聘请鉴定人制作,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基于言辞证据具有的主观性特征,可能会因为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专业水平、职业操守等原因而发生错误,所以,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鉴定意见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四类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鉴定事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该四类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道路事故司法鉴定、物品价格鉴定等等,这些司法鉴定并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可见司法鉴定的种类庞杂,管理混乱。
我国并没有对司法鉴定进行专门立法,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目前,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是全国大常委会,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目前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本法”地位。
第二,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地方性法规。比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其中,《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把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司法鉴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把环境损害鉴定,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四类鉴定一起纳入到行政机关管理范围,扩大了需要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种类。
第四,部门规章。比如: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五,规范性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法律规范的规定,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对鉴定客体进行质证。对鉴定客体进行质证,就是对鉴定意见本身进行质证,分为形式要件质证和技术要件质证两个方面。
1、形式要件包括: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等内容。
2、技术要件是质证的核心内容,包括: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等。
(三)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规定的基本证据种类,同样应当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属性。
1、从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等。
2、从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检材提取、勘验、送检、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关于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从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确定了针对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证据法》一书中,将适用排除规则的非法鉴定意见的分为四类: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和条件的缺陷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鉴定机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之一: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二)鉴定程序和方法的错误
1、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2、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违背了技术性较强的程序和方法,违反了特定的鉴定标准,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三)送检材料鉴真程序的违法
1、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检材作为鉴定对象,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成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在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四)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欠缺
1、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2、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形式要件不完备的,以及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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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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