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4年8月13日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准,是指由国家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化妆品标准包括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包括立项、起草、验证、审查、批准和发布等,以及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快速立项审查程序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急用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化妆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中检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化妆品标准制修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六条 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包括下列来源:
(一)标委会秘书处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二)标委会秘书处通过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等,提出立项建议;
(三)分技委通过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等,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
(四)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相关直属技术支撑机构提出立项建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在中检院网站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1)。
第八条 化妆品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符合化妆品监管和化妆品产业、技术发展需要;
(三)符合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要求;
(四)符合化妆品标准体系要求,原则上不与现行的化妆品标准及已立项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收集到的立项建议,按职责分工交办给相应的分技委秘书处。
分技委秘书处自收到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立项建议后,结合前期研究情况,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草案;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分技委会议,对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草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标委会秘书处。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必要性审查。按照监管急需、急用先行的原则,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技术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以及与其他化妆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三)合法性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
(四)社会影响评估。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对市场预期稳定是否造成影响。
第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分技委报送的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草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草案,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形式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内容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
(二)技术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以及与其他化妆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三)一致性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与化妆品标准化总体规划目标是否一致,与监管需求是否一致,与分技委的职责范围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标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送审稿。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合法性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
(二)社会影响评估。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对市场预期稳定是否造成影响。
(三)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拟发布形式。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审查的方面。
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送审稿报国家药监局。
第十二条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审核通过的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化妆品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由国家药监局批准下达并公布。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三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国家药监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在中检院网站公开征集项目起草单位。
意向起草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2)。
第十四条 由提出立项建议的分技委秘书处组织召开分技委会议进行答辩,对意向起草单位的研究基础、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计划等进行审查,在意向起草单位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与标准立项研究工作适配度高、具有代表性的建议起草单位并予以排序,报标委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建议起草单位的工作基础、承担能力、既往化妆品标准化工作情况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答辩;审查通过的,确定为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审查不通过的,标委会秘书处商分技委重新确定起草单位;必要时可以选择多家单位共同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确定起草单位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分技委、起草单位,并在信息系统中公示。
第十六条 国家药监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急需,提出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立项意见,指定起草单位,不受上述化妆品标准立项程序限制。
第十七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制修订项目。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并批准发布;情况复杂的,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指导和跟踪督办。
各分技委应当按照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和标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对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分技委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并按照标委会秘书处的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的,由项目起草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向分技委秘书处提交延期申请。分技委秘书处将项目延期申请报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标委会秘书处将延期申请报国家药监局审核。
经国家药监局审核同意后,化妆品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项目延期由标委会秘书处在信息系统中调整完成时限;经审核未同意的,按照原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执行。
同一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时限为1年。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技术等原因确需撤销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分技委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查。分技委秘书处将项目终止申请报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标委会秘书处将终止申请报国家药监局审核。
经国家药监局审核同意后,化妆品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由标委会秘书处在信息系统中终止;经审核未同意的,按照原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验证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牵头负责项目起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起草单位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等要求,起草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并在广泛调研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对项目草案的技术内容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验证。验证单位不少于3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起草单位应当保存验证材料备查,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每半年向项目承担分技委秘书处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分技委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起草工作予以指导。
第四章 标准初审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根据验证结论修改完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包括标准文本、起草说明、验证报告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起草原则、起草过程、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关系、验证结论等。
起草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提交分技委秘书处申请结题,并对报送项目草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分技委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内容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审查通过的,提请分技委会议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分技委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初审,填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审结论表(见附3)。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技术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以及与其他化妆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二)合法性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
(三)社会影响评估。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对市场预期稳定是否造成影响。
第二十七条 分技委秘书处应当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初审结论。初审结论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一)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初审结论为修改完善后同意结题;
(二)未通过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初审结论为退回修改暂缓结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初审结论为修改完善后同意结题的,起草单位按照初审结论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修改,报分技委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对项目草案进行形式审查后,报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及时在中检院网站对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
初审结论为退回修改暂缓结题的,起草单位按照初审结论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修改后,按照初审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分技委秘书处负责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征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信息系统填写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4)。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方式为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对于处理意见为部分采纳、不采纳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根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包括标准文本、起草说明、验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报分技委秘书处。
第五章 分技委复审和主任会议审查
第三十一条 分技委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内容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审查通过的,提请分技委会议复审。
第三十二条 分技委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复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技术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以及与其他化妆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二)合法性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
(三)社会影响评估。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对市场预期稳定是否造成影响。
复审原则上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起草单位应当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答辩。
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视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分技委秘书处根据会议复审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填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审结论表(见附5)。复审结论需要全体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审查时间和地点、参与审查人员和单位情况、审查过程情况、复审结论等。复审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未通过三种情形。
分技委秘书处应当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复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复审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的,分技委秘书处组织起草单位依据复审意见修改完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包括标准文本、起草说明、验证报告、实施建议(建议实施时间及依据)等相关材料,报标委会秘书处。
对于复审结论为未通过的,分技委组织起草单位根据复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分技委会议再次复审。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形式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内容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
(二)技术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以及与其他化妆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对于较为集中的意见不采纳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一)合法性审查。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
(二)社会影响评估。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对市场预期稳定是否造成影响。
(三)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拟发布形式和过渡期安排。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审查的方面。
标委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填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结论表(见附6)。审查结论需要全体参会委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审查时间和地点、参与审查人员和单位情况、审查过程情况、审查结论等。主任会议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未通过三种情形。
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起草单位、项目承担分技委反馈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主任会议审查结论。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主任会议审查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的,项目承担分技委秘书处组织起草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包括标准文本、起草说明、实施建议等相关材料,报标委会秘书处。
对于主任会议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分技委组织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审查。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分技委秘书处报送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将项目送审稿报国家药监局。
第三十九条 国家药监局交办立项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分技委开展项目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相关工作时限应当适当缩短。
第六章 标准批准发布、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条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审核通过的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审核通过的化妆品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由国家药监局批准,并确定实施时间和实施要求,以公告等形式发布,必要时对标准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国家药监局将项目送审稿退回标委会秘书处,要求分技委修改完善、补充材料或者发回重审。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实施中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向标委会报告;必要时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将评价情况和有关建议报国家药监局。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标准发布实施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订,或者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应当采用标准修改单方式修订。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标委会秘书处或者分技委秘书处提出标准修订建议。
标准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关于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若化妆品标准发布后存在不涉及技术指标的文字性错误等,经勘误后不会产生标准理解歧义的,由分技委秘书处将拟勘误的内容报标委会秘书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标委会秘书处或者分技委秘书处提出标准勘误建议。标委会秘书处报国家药监局审核同意后,在中检院网站发布勘误表或者勘误说明,予以更正。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应当对已实施的标准开展再评估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监管需要等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先进性及时组织再评估工作。标准再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标准再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会议审查、专家函审等方式进行,形成标准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建议修订、建议废止。
复审结论为建议修订、建议废止的,标准修订、废止程序按照本规定关于标准审查、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需要废止的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废止;对于需要废止的化妆品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由国家药监局批准,以公告等形式予以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化妆品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的立项、审查等工作程序按照《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存化妆品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材料。存档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 已批准发布的化妆品标准属于科研成果,可以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国家药监局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2.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3.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审结论表
4.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审结论表
6.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结论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高研院、传媒集团、南方所、特药检查中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13日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化妆品(含牙膏,下同)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标委会委员开展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工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标委会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实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坚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标委会。标委会接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业务指导。
标委会按照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国际交流;
(七)提出化妆品标准解释的意见;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检院。秘书处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国家药监局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化妆品标准审查结论;
(二)负责组织召开标委会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有关决议,并对标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标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六)负责对分技委秘书处的考核评估;
(七)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和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由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具备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组成。国家药监局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职务委员。国家药监局、中检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职务委员。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设置分技委,包括:
(一)通用技术要求分技委;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委;
(三)安全评价分技委;
(四)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委;
(五)产品分技委;
(六)检验检测分技委;
(七)牙膏通用要求分技委;
(八)牙膏检验检测分技委。
第十条 分技委按照标委会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议;
(二)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追踪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七)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分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分技委的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分技委主任委员由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聘任。
第十二条 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够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分技委秘书处按照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化妆品标准审查意见;
(二)负责组织召开分技委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分技委有关决议,并对分技委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分技委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分技委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专家顾问工作组,聘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企业咨询工作组,聘请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企业人员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标委会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分技委会议等形式议事。
标委会秘书处及分技委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标委会全体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参加。
标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订标委会章程;
(二)审议标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员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标委会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标委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标委会委员及人事变动有关事项;
(六)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七)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标委会全体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分技委会议由分技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分技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秘书处人员、其他分技委委员等参加。
分技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分技委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议;
(三)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分技委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究贯彻落实本专业领域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六)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分技委会议纪要由分技委主任委员签发,或者受分技委主任委员委托,由分技委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委会委员管理制度。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检验、审评、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化妆品技术相关工作经历;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历(参公管理机构的人员参照监管人员条件);行业协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秘书长(或者相应级别)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标准化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的前沿信息;
(五)勤奋敬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动态和最新进展;
(四)能够按要求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
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取与履行委员职责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标委会委员。增补的委员应当符合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违反本章程或者标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予以解聘。
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印发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一)标委会秘书处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立项建议;
(二)分技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草案;
(三)标委会审查立项建议草案,形成立项计划送审稿;
(四)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立项计划。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国家药监局交办化妆品标准立项的,可以简化相关立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批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分技委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分技委再次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五)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化妆品标准等。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标准审查工作需要,标委会、分技委可以邀请其他分技委委员、专家顾问工作组成员、企业咨询工作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化妆品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技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其秘书处承担单位预算管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技委秘书处工作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否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和立项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家药监局、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分技委秘书处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
(四)标委会秘书处认为其他应当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分技委秘书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解除该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一)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 不再符合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的;
(三)承担单位主动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自国家药监局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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