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阴山并非政治军事视野下萧索的边缘界线,它与草原、农田一样,是内蒙古高原民众生产生活的家园之一。清中后期,大量牧民、农民、商人、兵丁、“流匪”进入阴山进行林、猎、农、牧等多元生产。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蒙旗王公、内地移民、商人势力、牧区蒙民等围绕阴山内部资源的开发有着博弈与合作、纠纷与妥协,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阴山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阴山的开发,一方面展现出山内外密切互动,各群体共生的情形。另一方面,农牧交错的区位以及关涉蒙旗与边疆秩序的重要性,使得阴山的开发与南方山区相较,更易受政治军事因素影响。此外,山地开发中的矛盾冲突与无序开采等,也引发了社会纠纷与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
全文刊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4年第2辑,第111-120页,注释从略。
阴山山脉被称为“西部内蒙之脊梁”,对内蒙古社会历史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绵长广阔的山区,山脉两侧较大的自然、经济、文化差异,使得阴山往往成为被突出强调界限性、阻隔性特点的经典边疆意象,“凡稍具史地常识者,提及边塞或塞上等字,每联想及于阴山山脉”。因此,史学界对于阴山的研究一方面多集中于政治、军事领域,着重分析阴山在大一统王朝边疆治理、游牧民族政权建设、军事战略战役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则从历史地理、环境史视角,聚焦山区环境变迁,对阴山的生态价值以及人类开发活动的影响等进行研究。学界目前对阴山历史的研究虽已取得较多成果,但仍有较大的深入空间。在研究时段上,相关论著多集中于秦、汉等阴山作为农耕与游牧政权对峙前线的时期,而对山地开发兴盛的清中后期关注较少。在研究视角和内容上,一方面,相关学者多将关注点集中在山地周边地区(特别是阴山南麓),对山地内部的生产生活关注较少,虽然部分对于清代官木采办的研究已经将视角逐渐转向山内,但多局限于官方采木活动本身,没有涉及到山区开发中更为多元的人群互动。另一方面,部分研究主要关注点在宏观层面,因而将阴山置于大的政治、军事视域中进行分析,而对阴山及其周边地区民众的生产生活关注较少。这均使得相关论著多是从山外角度、宏观角度进行观察,相对突出了阴山的界限性、均质性、封闭性与边缘性,没能完整展现阴山的历史价值与影响。
除官方主持的大规模伐木外,阴山周边的垦地农民、游牧蒙民也频繁入山采木,甚至在部分封禁山区也有他们的身影。蒙汉民众入山采木一方面作为生活柴薪及建筑用料,另一方面则将木料运往周边城镇贩卖获利。相较于官方采木,蒙汉民众的入山采木虽然在单次规模上相对较小且分散,但其进行的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他们多数虽不定居于山中,但却长期在山中活动,依靠山林为生。如在官方长期封禁的穆纳山一带,雍正十二年(1734)“蛮民偷砍木植十万余件”,乾隆年间还有“蒙古人等贪利偷砍,潜取山价”之案,至咸丰时期,不仅有“不肖民人结伙成群入山,搭盖窝铺,砍伐封禁木植,运卖甚多”,而且还有专门的“木店民人收买木植各情”。“蒙古人偷入山内砍伐运卖”的案情也逐渐增多,如咸丰四年(1854),准格尔旗人丹金甚至越界至乌盟,“从阴山盗伐木柴糊口”等等。此外,传统的狩猎仍是阴山内部的主要生产活动之一,其不仅为民众直接提供衣食来源,更有着巨大的商贸潜力,如阴山中青羊“一件袍料,在绥省本地,亦须三四十元,始能买得好的”等等,成为一大利源。
除常见的林猎生产外,阴山部分山段内部也有着一定规模的农牧业生产。在农业方面,山内的农业条件显然不及山南平原地带,但这一时期部分进入山内避难的流民、“匪徒”,在部分适宜地区进行耕种。如雍正时期,阴山部分山谷中“民人建窑携妇孺一并居住,且无票证之人耕田居住者甚多”。光绪年间大青山也有“民耕种于其内”。灰腾梁内流民更在“墚顶建土房十余间为建瓴”,且“就其处辟荒为蔬圃,又于厅属置田产,若良民所居。而行旅径此则出而夺,饱辄匿去,故人无知者”。至民国初期土默特旗所属大青山内仍“有本旗小粮地十五道沟地外,村落亦属不少”。由此可见,山区内部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这为逃入其中的流民、“匪徒”等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使得他们能够长时间生活于山中,成为名副其实的“山中人”。但这些人群没有因农业生产而完全定居下来,而是维持着较大的流动性,与山区周边地区密切互动。
在畜牧生产方面,阴山部分地段凭借较好的牧草植被,以及凉爽的气候,成为周边牧民重要的夏季放牧地之一。如大青山内不乏“蒙部游牧于其间”;穆纳山一带亦有“牲畜散布陵谷间”;乌兰察布地区的羊甚至“因为是走山路,跳石梁,吃硬草,所以肉好吃,能卖好价钱”等等。“夏秋草肥,结群入山,择场牧放”成为阴山附近民众普遍选择。如大青山附近萨拉齐地区民众“多在沿山一带,以其便于牧放也”;凉城县阴山支脉蛮汗山一带“山阴森林颇多,山阳野草畅茂,天然之牧场也。附近农民每于农暇时,驱其所养之牲畜放牧于此,每年约可养牛、马三千余头,驴一千余头,羊二万余只”。与此同时,各大商号从内外蒙古贩运的大批牲畜,也多赶至阴山内部牧养,以待陆续出售,如大青山牧厂“凡番商羊马北来者,先牧于此。其或未经销售且留牧以待来年,谓之存厂”等等。
总之,清中后期进入阴山内部活动的人群逐渐增多,并在其内进行着多元的生产开发,故这一时期的阴山不再是隔绝蒙汉不同人群的屏障,而逐渐成为多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与互动往来的轴线。但在阴山内部深入开发的过程中,各群体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矛盾、博弈与妥协,进而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各群体在阴山内部的多元生产开发活动并非是封闭或单独进行的,围绕阴山内部资源的开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蒙旗王公、商人势力、内地移民、牧区蒙民之间也产生了博弈与合作、纠纷与妥协的复杂互动关系,反映并影响着地区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一)商人与官府
清中后期阴山内部资源的开发,特别是林木资源的开发,长期由官方与商人合作进行,其中官方既包括中央政府相关官木采办机构,也包括地方上负责和保障木材采办与运输任务的山西巡抚、绥远城将军以及各级道厅机构。各类大规模的伐木活动虽由官方主持,但其更须招募“惯于经营之人办理”,而商人群体往往充当了这一角色,负责组织入山采木及运送木料等各项工作。如乾隆元年绥远城建设所需木料由官府委托商人段士英等负责;乾隆十七年阴山木料的采伐与运输由官府委托商人杨烜操办等等,商人成为官方采木的重要力量。但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官府与商人也有一定的矛盾,官方希望借助商人之力将阴山内部的林木资源尽可能为己所用,且不破坏原有的封禁政策,而商人为官府服务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获取所谓“砍价”,以及转售官府挑剩的木料,其更重要的目的是利用官方名号入山私采林木牟利。商人牟私利手段众多,如部分商人在官方未明确规定用木尺寸时,“藉办京木,惟利是图”,将八寸以上的合格之木,与七寸以下的待长之木“任意混伐”,以图获得更多木料贩卖。而在官方明确选用木料尺寸后,诸如王建中等商人则故意“将应行解交官项木植,改削短小,不合在京工料丈尺,希图私行售卖”。又如段士英、陈养溥等商人,则利用替官府采买林木之便,入山偷运,私卖木料,转售获利。再如武琏、陈廷植等商人“俱非实在殷实之人,伙同呈认,不过借此开山,希图混砍私运由出山,以至水口及沿河经过地方随处偷卖”等等。面对商人的夺利,官府一方面加强监管,明确采木尺寸,勒令“择八寸以上之木,委员督采。其七分以下不堪官用者,留其长养,不许该商等任意混伐”,并在采木、改削木料之时委派官员随商人同行,慎发印票,严密监督。如乾隆二十一年,商人杨烜受托入山组织改削木料任务,朝廷担心与之同去的内务府官员岱文官微力薄,于是特派通政使麒麟宝前往,会同巡抚阿思哈查办。而为防止商人在运输中盗卖山木,政府严令“自磴口出山,水口扎筏,关口查验,逐层稽查,并行文沿途经过地方,催儧前进,庶免狡侩蒙混,逾限误工之弊”,使运木队伍“严督赶运,不敢稍有迟误”。与此同时,对诸如段士英等所谓奸商则进行严惩,乾隆帝甚至多次发文督办。但另一方面,官方的入山采木活动终究无法离开商人群体的协助,因而只能在惩处旧奸商的同时,再招雇新的商人,同时让渡出部分利益,将山中积压旧木卖与商人。如乾隆十七年,官府将阴山所出木料中“扽剩之木给商变卖以偿运御”,并免除商人交纳运输“京工需用木植”部分的山价等等。在此情况下,旧有的利益矛盾看似得到缓和,但官府与新招雇商人围绕林木利益之间的博弈仍在暗中酝酿,双方继续维持着既合作又对抗的共生关系。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蒙旗王公
除实际组织入山采木的商人外,中央政府与绥远城将军、各道厅机构地方官员,以及扎萨克衙门内各蒙旗王公在阴山开发中也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在入山采木活动中,木料的巨大利益使得部分地方官员包庇甚至参与到偷采盗卖活动中,如乾隆年间,地方官员普喜、保德等收受穆纳山林木商人贿赂银千余两。与此同时,蒙旗官民也不愿林木利益因官方采办与商人私采而流失,因而其一方面与商人合作,“贪利偷砍,潜取山价”,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则向中央控诉商人势力“聚集多人,经年累月,不特日久滋事,亦与蒙古生计有妨碍”,要求划清界址,抑制商人势力在山中过度扩张,从而维持自身利益。在此复杂情形下,中央政府只得一方面惩办违禁官员,并慎择官员办理,“不得任胥役人等,从中侵蚀滋弊”。另一方面则主动让渡出部分山中利益分与蒙旗,如乾隆十七年,朝廷按照“每料给银一钱”的标准给予蒙旗山价作为补偿,并要求采伐林木前“应俟京工行文,饬知需木若干,即令该商如数运足,即请停止,照例封禁”等等。这些有限的补偿并未完全禁止部分蒙旗王公与商民在阴山部分山段的合作砍伐,以致到民国时期,部分穷困的王公为获得资金,甚至将大面积的林木开采权租卖给商民。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蒙旗王公对于民人开采林木的包庇乃至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他们与朝廷设立的绥远城将军以及各道厅机构官员在认识上的不同,以及利益的冲突。对于中央政府,以及其所设置的绥远城将军和各道厅机构官员而言,入山砍伐的民人不仅危及官方资源,而且开发行动加大了边外封禁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了蒙汉民众接触机会,对于维持地方秩序和朝廷统治都有一定的隐患,因而他们相对更看重政治利益,对于民人私自在阴山的林木砍伐多持打压态度。而对扎萨克衙门的蒙旗王公而言,民人在阴山的私自采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蒙旗利益,但一旦双方达成共识,进行合作,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所以部分扎萨克衙门的蒙旗王公在对民人采伐活动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同时,也会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对部分民人的采伐活动进行包庇,可见各方围绕山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虽有矛盾,但也有妥协与合作。
清廷为维持自身利益以及蒙旗秩序,对诸如穆纳山等部分阴山山区施行较长时期的封禁,其不仅仅是针对山内资源,更是为减少内地民众在蒙旗的活动,从而稳定阴山周边蒙旗统治秩序。但随着蒙地封禁的松弛以及社会局势的动荡,大量内地民人进入蒙地开垦。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民众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山中资源,特别是林木资源,因而频繁入山私砍木材。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群体与商人不同,他们单次采伐规模相对较小,其砍伐目的多为“因乏烧柴,亦各赴山内检得柴枝背回家”,即使用于出售者,其单次交易规模亦相对较小。如仅从数量上看,这些入山民人仿佛并未在短时期内造成山中林木流失,但如从长时段观察,民众在阴山内部的林木开采在相当程度上使得阴山及其周边蒙地能够承载更多的人口,并吸引更多的人前来牟利。与此同时,清中后期进入蒙旗采伐的民人已经不完全是游兵散勇,部分人不仅团伙行动,而且能同时进行采伐、运输、存储、转售等活动,面对官方的阻拦与抓捕,这些民人往往能迅速逃窜隐匿,甚至“执持器械拒捕”。相较于有固定住地和市场的商人,各种入山采伐的民人群体更分散、更隐蔽,其活动往往不为官府所掌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府及蒙旗的统治形成了挑战。
另一方面,除入山开采资源外,部分流民以及“流匪”也多盘踞山中,他们依托山内资源,进行农、牧、林、猎等生产,在人数、活动范围等方面均具有极强的变动性,不为政府所掌控。这些群体或在极度贫困时期劫掠周边商民,或在相对富裕时期在周边村庄及蒙旗包地耕种,因而使得阴山山区的人与斯科特所谓“赞米亚”地区的山中人不同,他们既有灵活转变的身份,又不具所谓逃避、封闭、自立性,而是主动出击,与山地周边地区密切互动,影响着地区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断涌入蒙地的农民、流民、逃兵乃至反叛群体,更将阴山山脉视为其重要根据地,利用“深山大谷之可趋避潜藏”,这对于政府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较大的隐患,因此阴山常被称为“匪薮”。如光绪时期大青山、穆纳山一带的董老照(直隶人)、刘五(直隶人)、胡九(河南人)势力依托山地,纵横山南北农牧区,官府动用晋绥及蒙旗大量官军才最终剿灭。又如灰腾梁一带亦“乃群贼所聚,多则千余,少亦数百”,并在山梁中住崖洞、盖屋、开荒地。此外,还有诸多牧民因“地穷民无处牧放,年复一年,流而为匪,不早为计,愈聚愈多”。这些势力不仅依托山险劫掠周边地区,躲避官军巡查,更在一些时期“拒捕伤人”,甚至“拒捕刃伤台吉”,对地方统治构成一定挑战。
为应对来自山内的危险,清廷一方面增加在阴山及周边地区的驻军,加强巡查与围剿,如乾隆时期“责令于沿边一带实力查察,如有内地民人再行私自越界前往检柴偷树,即行禀报地方官查拿惩治,仍令该牌甲等按月出具并无踈纵甘结呈送该厅州县具报各衙门查考。倘有民人复出为匪,将该牌甲等分别狥隐失察从重治罪”。咸丰时期,清廷在穆纳山一带“令三公旗各安设卡伦二处,每卡派官一员,兵十名以资防守”,并要求“萨拉齐通判按季差派干役会哨巡缉”,明令“设卡之后,所有蒙古民人不准藉割草、采药为名私行入山,无论有无偷砍木植,即责成守卡官兵查拿,蒙古则交扎萨克究办,民人则解送萨拉齐厅惩治。如有搭盖窝棚草房,概行拆毁,以杜匪徒托足”。光绪时期则不仅派官兵到阴山及其周边剿匪,更相应增加绥远一带驻军,要求“分段巡防搜捕,毋令余孽复萌,以靖地方,并将在城官兵特加训练,以期有备无患”。另一方面,官府亦认识到部分所谓匪徒实为生计所迫不得已为之,因而采用一定的绥抚缓办策略。如察哈尔都统诚勋在围剿“流匪”时发现大量蒙民因失去牧地而为匪,故提出:“垦牧两事不易兼全,弃地不治固不可,弃民不治尤不可,蜗蠕苟有生机,谁肯铤而走险。今蒙众以饥寒之故,迫为强梁,其罪固不言诛,其情不无可悯。现值严寒,山贼皆散处民间,若猝然抓捕,既恐玉石俱焚,若置为缓图,更恐养痱成患”,以缓解与蒙民的直接冲突。
(四)蒙民与汉民
诸如大青山、穆纳山、灰腾梁等阴山支脉,多位于蒙旗,因而蒙旗官民对于山中资源具有共享权,且这种权利一度有着封禁制度的保护。清中后期,虽然蒙地封禁逐渐瓦解,大量民众涌入蒙地开垦,但阴山周边蒙旗依然通过戍守、巡查、驱赶等方式试图维持对于山中资源的占有和管理权。值得注意的是,阴山山脉对于蒙旗来说不仅是资源来源地,更是文化和精神圣地,如乌拉特部称穆纳山是“生养乌拉特蒙古民族的故乡”,是蒙古大帝的“金殿玉座”,蒙旗王公以及牧民家庭或个人均定期在山中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因而穆纳山内遍布所谓圣地或祭祀台,这种现象在阴山其他支脉中亦多有出现。因此阴山周边蒙旗多委派专人巡查守护山口,防止流民肆意入山,这也使得部分蒙古官民与入山民人产生了一定矛盾。如一些内地民人频繁结队潜入蒙旗山林伐木,与蒙旗官民产生争执乃至词讼,甚至出现“执持器械拒捕,并将巡查蒙古台吉德恩博哷勒用刀扎伤身死”等恶性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蒙汉民众在阴山开发过程中不只有纠纷,在多数时段他们之间保持着合作与利益共享。如早在乾隆时期,就有部分蒙旗允许民人入山开采,以收取山价利益。在封禁山段,也多有看守山林蒙官或山区附近牧民与内地民人串通开采山内资源之事。而至民国时期,迫于经济压力,部分蒙旗亦不得不让渡部分山地中的利益。如向来严禁开采穆纳山资源的西公旗扎萨克,为应对经济困难,主动与商人签订租约,以年为期,允许其在部分山区伐木,以收取40元至60元不等的税租。因此,部分蒙旗官民对于山地资源的占有权最终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越来越多的群体参与到阴山内部资源的开发中,使得阴山内资源的开采力度与商品化程度进一步增强。而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带来了环境问题,最显著的是植被的减少,如在大青山区“松、柏、榆、桦,虽仍天然生殖,但以终年采伐,存量无多,成材更少”。部分垦民“凡稍广平的山坡,都垦作农地,并且伐木取材,只知摧残,不谙保育”,进一步加剧了森林的锐减。从南往北望去,大青山一线已多是“童山濯濯,罕有森林”。又如在穆纳山区,“因附近居民渐有增加,燃料未免缺乏,故以采取枯枝为名,常可藉故滥伐······至今使此绥蒙唯一之天然林区,亦已摧残大半,除沟谷间常可发现成林之树木外,其他各地,依然童山濯濯,或残余痕迹而已”。而多数民人入山开采,“对于森林,只知砍伐,不知培植,年年如此,有朝一日,终成童山”,故邹焕宇在考察乌盟时看到阴山森林植被的锐减亦感叹“人为摧残之力量,实大可畏”。森林植被的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山区及其附近地带的水土流失,如部分山段“峻岭崇山,连绵万里,但无林木,大雨之后,山洪爆发,河道淤塞,宣泄困难,泛滥成灾,雨止水涸,仍为沙河”等等。
总之,清中后期阴山内部的开发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和反映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蒙旗王公、商人群体、内地民人、牧区蒙民等各方围绕山区资源的博弈与合作,纠纷与妥协。这一过程一方面推动了阴山及其周边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并促进了多民族民众的互动交融,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诸如社会动荡、农牧纠纷、过度开采等问题,对地区秩序与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清中后期,阴山山脉因其内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着周边牧民以及不断涌入蒙地的农民、商人等群体进入山中进行林、猎、农、牧等多元生产活动,这些群体中的大多数人虽然并不常年定居在山中,但却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着山中的资源生产生活,因而频繁出入其中,成为一种流动的“山中人”。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蒙旗王公、内地移民、商人势力、牧区蒙民等围绕着阴山内部的开发有着多元动态的博弈与合作、纠纷与妥协,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阴山山地的开发,进而为周边地区人口的增加、农田的垦辟、商品经济发展等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但与此同时,部分地段的矛盾冲突与无序开采等,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纠纷与生态环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南方山区,特别是各省际交界的山区,也经历了大规模的移民开发活动。但与其不同的是,一方面,阴山山脉地处农牧交错地区,它的两边是生产生活、社会组织、制度文化差异较大的群体,因而山地的开发群体具有多元性,农民、牧民、绥远城将军及道厅机构、扎萨克衙门与蒙古王公等势力均参与其中,政治、经济、社会、民族问题交织,使得相关开发问题也更为复杂。另一方面,阴山山脉虽不是省际交界山脉,但其是朝廷管理蒙旗,巩固边疆的重地,军事管理与封禁相对更为严格,较之于同一时期部分南方山区,阴山的政治、军事色彩更为突显。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清中后期阴山的开发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山地是内蒙古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是政治或军事视野中的边缘,而是民众生产生活的中心地之一,因此山地的开发与围绕山地资源的博弈,同牧场缩减、农田垦辟一样,是清中后期内蒙古社会经济变迁的重要体现。第二,清中后期阴山的开发由不同人群通过林、农、牧、猎等多种生产推动,而且这些人群所进行的生产往往是动态的。值得注意的是,除部分流民及土匪势力外,大多数群体是主动进入山中的,而且与斯科特在“赞米亚”地区研究中所展现的那种“逃避统治的艺术”不同,进入阴山的群体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其均与山地周边乃至更远的市场有着密切的互动,往往是“主动出击”或主动联系,而非逃避与隐匿。诚如游牧民隐匿大漠积蓄力量一样,包括流民、“土匪”等在内的各群体进入山地也像是一个力量积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依旧是通过与山外地区的互动交流而获利,而非彻底的逃避。第三,在阴山开发过程中,进入山地牟利的不同群体之间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并非完全是对抗性的,也有妥协、合作与共生,可见山地内外关系的多元复杂性。第四,与同时期南方山区开发不同的是,在政治、军事、边疆民族等因素影响下,清代阴山的开发程度仍相对有限,山内并未形成大规模稳定的人口和聚落,相关产品虽然也能部分流入山外市场出售,但在更为严格的管控下,其并未能像部分南方山区产品那样深入市场,并对山区社会形成进一步的反作用力。
清中后期阴山山地的开发是多元群体互动共同完成的,这一过程不仅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多元群体也在纠纷与妥协、博弈与合作的复杂互动中更加紧密地结合为一个共同体。而在面对这些开发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时,我们也不能一昧批评和否定,应该“尊重先民的生存权利,以及在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中的重要贡献,站在具体历史情景上,去分析他们的开发行为”,并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从而使得当前阴山山区的开发与建设更为合理有序。
编辑 | 张欣源 毛楷淳
审校 | 李 鹏 王国睿
审核 |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