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九部门明确:电话录音、短信等电子信息都是家暴证据

财富   2024-12-09 18:12   北京  






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财经》记者 鲁伟
编辑朱弢


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被明确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

《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令人振奋。”中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知名律师李莹表示,她还是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中心创始人,该中心旨在反对针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等。李莹认为,《意见》是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相关部门首次对告诫制度的贯彻实施出台意见。

《意见》共24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202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中国,有8.6%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的情况不容忽视。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八类证据。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此次《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

比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

李莹表示,公安机关是反家暴中重要的一环,她在此前曾做过网络调查,绝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后的第一选择是报警。而告诫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本土化的制度,其在反家暴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李莹强调,此次《意见》明确了有关的职责衔接机制,这是“非常大的亮点”,她表示,《意见》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让一些无民事行为的人群在遭受家暴时可以‘被看见’。”


责编|张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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